九七后首例 谭得志煽惑罪判囚40个月
2022年4月20日(德国之声中文网)香港知名社运人士谭得志,因为发表煽动文字、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名,週三(4月20日)被法庭判入狱40个月,罚款5000港元。
49岁的谭得志是民主派政团人民力量前副主席,长年活跃于社会运动和示威,也曾参选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他的脸书专页发文指会提出上诉,因为其判罪影响香港人的言论自由。
控方控罪指他在2020年1月至7月期间,多次在香港各区设置街站和举办抗疫讲座,叫喊或展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五大诉求”“解散警队”等口号,以言语辱骂警察,手持印有批评港区国安法、警察滥捕、限聚令字眼的单张。他在同年被捕,一年多以来一直被拒绝保释还柙至今。
谭得志本身被起诉14项控罪,最终其中11项控罪罪名成立,包括:7项发表煽动文字罪、1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1项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1项拒绝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罪。相关罪名指谭得志意图引起对中国及特区政府的憎恨或藐视,或怂恿他人不守法。
审讯期间,辩方提出《基本法》保障言论自由作为抗辩理由,争论煽动罪在现今时化下的合宪性;并指谭得志只是作出言语批评,没有暴力元素。而控方则在庭上表示,不承认中国共产党为最高领导地位的言论,即否定一国两制的建制根基,可被视作挑战宪制秩序,属于违法。
案件由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审理,他本身亦是国安法指定法官。他在判词中反驳辩方有关自由和人权保障的理据,称谭得志所言是“巿井之徒的无边谩骂”。法官批评,谭得志称要打击建制派是为了私利,即参选进入立法会,让他“用政府钱打击政府”,加强一己政治势力。法官在裁决时指,谭得志在民主派初选期间,发表藐视国安法及谩骂亲中人士的言论,都构成定罪元素。
法官裁定他11项罪名都没有减刑因素,而部分罪行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以及被告保释期间发生,属于加刑因素,须判处具阻吓力的刑罚。
被指“口袋罪” 学者:定义较国安法更阔
煽动罪由港英殖民政府在1938年订立,上年纪中叶曾用于控告《大公报》导致其短暂停刊,六七暴动时亦有人因派反英传单而被囚。但是自七十年代起,港英政府再没有使用煽动罪。直至2020年,港府相隔半世纪后重用煽动罪,至今起码25人因此被捕或起诉。当中包括区议员、社运人士、新闻工作者、工会,涉案言论除了有关政治和时事评论,也有食店店主和个别民众因为批评防疫政策而被控。谭得志案是主权移交后,首宗被定罪的案例。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亚洲法中心香港法学人黎恩灏指,谭得志单就煽动文字控罪已获刑21个月,接近该罪行的最高刑期,反映量刑相当严苛。他向德国之声表示:“从人权角度来说,完全违反了保障言论自由的原意和規范。”他分析判词,指很多判刑理由都十分主观,反映煽动罪的定义模糊和宽阔,入罪机会门槛低。“例如谭得志部分言论只是批评香港警队,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也同样用以入罪,会令定义愈来愈宽,甚至任何批评政府的言论都可构成危害国安。”
香港在九十年代通过人权法案,主权移交前,法律界曾经提出废除煽动罪。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香港主权移交后,多次关注煽动罪定义过份笼统,促请港府修例以符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特别报告员于2020年致函中国政府,指煽动罪引发以言入罪的问题。港府则反驳,否认该罪压制公民权利。
黎恩灏指,煽动罪在英殖时代已经是“口袋罪名”,用来针对反导英政府的言论;但随著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增强,当局顾忌该罪行可能受司法覆核挑战而不再使用。可是,港区国安法改变了这个制衡机制。终审法院已经裁定,即使不属国安法范圍的刑事罪行,只要其涉及“危害国安”元素,都照样适用国安法各项原则。
黎恩灏认为,这个缺口导致言论自由的宪制保障,难以在庭上成为凌驾“国安”的抗辩理据。而相比国安法罪行,煽动罪是更易把异议人士定罪的工具,令它的使用频密有增加趋势,也会加剧社会的寒蝉效应。他认为:“无论你认为香港法庭是否独立,实际上,法庭以刑事监禁惩罚纯粹的表达自由,反映香港司法系统已经无法保障市民的基本人权和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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