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法年内被取代
2007年3月5日“劳教制度允许中国警察不经过法庭审理就把涉案人送去劳动教养,最长可达四年。共产党建国之初,劳教主要用于政治可疑人员和‘反革命分子’。八十年代以来,警察用劳教惩罚卖淫和小偷小摸等过错,但也以此拘捕异议人士、上访人员和法轮功信徒。中国司法部研究所副所长王功毅说,这样的做法违背宪法和刑法,也违反中国1998年已签署、但还没有批准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但仍然有人反对废除劳教,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还没有结束。
所以,今年拟定的‘纠正违法行为法’将找出妥协方案。例如受到警方指控的人员应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对关押提出抗辩的人员应有接受法庭审理的权利。劳教场所将易名为‘教育中心’,不再圈起铁栅栏,关押时限为18个月。大赦国际对此表示疑问,认为这样的法律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要求。”
二等公民受剥削的情况
上周,大赦国际组织发表了题为“中国:以人为代价的‘经济奇迹’”调查报告。报告引用在中国调查获取的数据和案例,揭露了作为“二等公民”的中国民工受剥削受压迫的可悲处境。南德意志报摘录了其中的一些内容:
“民工没有合同和工会组织、也不知自己的权利,他们只能获取少得可怜的工资。中国政府的统计数字表明,来自农村的民工在富裕的珠江三角洲每月只挣六百至七百元,几乎不够维持生活。但即使这样低的工资还经常拿不到手,罪恶的雇主或代理商利用民工没有可靠的法律地位欺骗他们。
调查报告认为户口制度是形成新的‘城市低下阶层’的主要原因,申报户口的高费用和复杂的官僚手续使得许多民工只能‘非法’居留在城市或工厂宿舍中。由于没有合法身份,发生争执时,他们既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也得不到充分的医疗。他们虽然从事最脏、最危险的工作,但在发生工伤事故时,70%的民工得不到赔偿。上海的调查报告表明,妊娠期间因出问题而死亡的中国妇女中,三分之二是女性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