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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仍然很不平等

2006年8月1日

五年前,生活伴侣法在德国生效。从此同性生活伴侣关系首次得到了法律承认。但与异性婚姻不同的是,同性生活伴侣关系几乎享受不到任何优惠。

套用马克思的一句话:“全欧盟同性恋者,团结起来!”图像来源: PA/dpa/DW

许多同性恋者都高兴地回忆起2000年11月10日这个日子,这一天他们的梦想实现了:联邦议院经过长期讨论之后,终于通过了生活伴侣法。2001年8月1日,这项法律正式生效。

当时,德国估计有四百万同性恋者,要求修订有关法律的呼声很高。2001年8月1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依照其它自由化欧盟国家的榜样,给予同性恋者结为法定生活伴侣关系的可能性。法律生效的头几天,许多同性恋伴侣涌进结婚登记处。

五年来,德国共有一万四千对同性恋者结为法定生活伴侣。乍看起来,人数不少,但实际上占全国同性恋者总数不足百分之一。同性恋者协会的克劳斯·耶茨对愿意结婚的同性恋者如此之少并不感到奇怪。他本人与其男友已共同生活了十一年,但并没有法定的伴侣关系。他认为,与异性婚姻相比,所谓的同性婚姻权利和义务都很不相等,无法接受。

他所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指的是税法。例如所得税:同性法定伴侣关系不能象异性婚姻那样把收入合并报税。又如遗产遗产税:同性恋者双方共同买的住房在一方去世的情况下,另一方却要付出高额的遗产税,使得活着的一方往往无法保留住房。而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五十万欧元的免税额度。耶茨愤愤不平地说:“这是歧视!”

涉及税法时,作为法定伴侣的同性恋者双方被视为陌路人,也就是享受不到任何税率方面的优惠。但在义务方面,他们等同于夫妻。例如,分手后,一方有赡养另一方的义务。一方失业,领取社会救济时,另一方的收入须计算在内。而这些附加的负担在报税时却不能申报。至今,同性恋者在税法上仍然等同于单身。

耶茨说,尽管生活伴侣法有缺陷,但其意义不可低估。仅现在终于有了生活伴侣法这件事,就说明德国发生了变化。结为生活伴侣的同性恋者可以使用同一姓氏,在法庭上互相视为家属。伴侣如果是外国人,可以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2005年有增加了一些积极条款:如同性生活伴侣一方死后,另一方可以领取寡妇或鳏夫养老金。一方的亲生子女可以过继给另一方。

耶茨不认为,涉及同性婚姻的法规在不久的将来会出现变化。他不能想象两个大党组成的联合政府会朝着这个方向迈出新的步伐,因为即使在荷兰和丹麦这样的先行国家,同性生活伴侣也等了十年时间,才终于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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