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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haha-Akquisition durch Danone

2008年8月26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将长达十年的商标权之争一锤定音,法国跨国饮料集团达能(Danone)败给了中国土生土长的娃哈哈集团,娃哈哈这一著名的中国民族品牌终于留在了中国人手里。这一案例给志在走向世界的中国民族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产权保护课。

这些瓶子能不能打上“娃哈哈”?图像来源: AP

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总公司与法国达能集团于1996年成立的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与娃哈哈集团总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这一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是这一商标转让协议遭到中国商标局的多次拒绝。鉴于国家权威机构的拒绝,该协议没有得到执行。后来经过达能集团和娃哈哈集团的多次谈判,双方于1999年签署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同意以该合同取代之前没有得到批准的"商标转让协议"。这一新的"商标许可合同"同意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6年,法国达能集团(Danone SA)、杭州娃哈哈集团和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eregrin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三家联合签署了成立合资公司的协议,下属五家合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合资企业。成立之初,达能拥有41的股份,娃哈哈拥有49的股份,百富勤拥有10%的股份。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百富勤投资集团破产,达能接过了它的10%的股份,这样就拥有了与娃哈哈的合资企业的51%的控股权。1996年合资企业成立后的十年中,合资公司的下属合资企业从5家发展到39家,而娃哈哈集团自己又陆续建立了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并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系列饮料和食品,产品由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负责销售。2006年年底,达能集团指控娃哈哈集团下属的非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擅自使用了"娃哈哈"商标,并提出了底价要求收购娃哈哈集团下属非合资公司51%股权的要求,但遭到娃哈哈集团的激烈反对。尽管之后多次的第三方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谈判多次而没有取得进展。

在双方的争端中,达能认为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还没有过期,应该继续得到执行。为了解决这一商标使用权的争端,达能集团和娃哈哈集团商定委托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作出仲裁决议,判定"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12月过期。

达能集团不服仲裁决议,以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此案告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仲裁决议无效。达能在起诉过程中指控杭州仲裁委员会犯有根本性的错误,错误解释和应用了中国法律,且超越了它的法律权限。因此,达能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的决议是"违法的","含有明显的和非同寻常的法律错误","颠倒了是非","误解甚至故意错误解释了法律"。娃哈哈集团则坚持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的决议是"公正的和合法的",也"绝对没有超逾法律赋予它的管辖权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说,它只能审核仲裁决议在程序上是否有问题、是否有伪造或隐瞒证据问题以及仲裁官是否有偏袒嫌疑,而对仲裁鉴定书内容并无权重新审核。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给双方提供了四次仲裁谈判,双方有了足够的机会阐明自己的立场和交换意见。法院在经过两次庭审后于2008年7月30日判决到,法院不能认定仲裁决议无效,达能的起诉被驳回。按照中国的法律,这一判决是终审性质的,达能没有再上诉的可能。这意味着,娃哈哈集团既赢了官司,也保住了商标。

达能集团自进军中国大陆后十分活跃,采取了气势逼人的收购政策,收购了大量中国著名民族企业的股权。达能抢占中国市场份额的策略在中国受到同业的批评,娃哈哈集团去年四月向商贸部提出书面申诉,状告达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企图达到商业垄断的目的。

达能除了在中国试图通过法律渠道逼迫娃哈哈就范外,还在其它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瑞典和美国等国,启动了针对娃哈哈的30多起官司,起诉娃哈哈"违约"和"非法使用商标"。不过,这些官司最后都是以达能败诉告终。

达能与娃哈哈之争受到中外媒体的广泛注意和报道。娃哈哈赢得了官司,同时也给众多中国民族企业敲了一次警钟。此案提醒中国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或者走向国际市场时,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懂得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避免因法律准备不足或失误陷入被强购的险境甚至陷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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