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之声有新法
2004年10月30日广告
新法确定德国之声通过对外广播、电视及因特网的形式,发挥沟通德国和世界的桥梁作用。德国文化部长魏斯就此表示:
“德国之声提供广播、电视及网站节目不是目的本身,德国之声也不是单纯的新闻机构。德国之声应该充分展示德国的文化面貌,这是新法律希望实现的目标,也体现了德国媒体及文化政策的创意。”
德国基民党议员诺尔曼批评说,没有一个中立的评估机构来确定德国之声的经费预算。新法律延用过去的做法,即每年重新决定,该从政府预算中为德国之声划拨多少经费。
联邦财政部反驳了文化官员的批评,认为,一旦制定了这种规则,其它的机构也将要求仿效。对此,诺尔曼指出,德国之声不能同其它普通机构相提并论,也不是联邦测绘局这样的公共机构。电台的工作原则完全不同,这些原则包括新闻道德,言论自由以及不受政府和国家的支配。
德国之声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是灵活的财政政策,这使得上一年没有用完的经费还可以顺延到下一年,而不至于过期作废。新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却在联邦议会的一项决议中得以强调。
德国之声法规定德国之声必须以四年为期提交工作计划,社民党议员格里方就此提出,应在透明的机制里与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及公共机构共同商议,首先得到有关群体、工作计划、销售渠道方面的建议,经过讨论后再做决定。
德国之声已有50年的历史,以30种语言对外广播,以3种语言制做电视节目,也提供丰富的因特网服务。在波恩和柏林的1500多名工作人员来自60个国家和地区。明年,德国之声的经费预算为2亿6千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