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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谈物权法:中国正在建立一个全新模式

采访记者:石涛2006年12月7日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月底对“物权法草案”第六稿进行了审议,媒体普遍认为,这部法案有望在明年提交人大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从2002年推出第一稿之后,四年之内六次审议,创下了中国立法史上的纪录。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到底在那里,德国法学家又是如何看待中国学界对于物权法的争议呢?德国之声记者石涛就以上问题采访了德国科隆大学的霍瑟尔(Heuser)教授。

图像来源: AP

霍瑟尔教授经常前往中国,对于中国的法律问题非常熟悉,在接受采访之前,他在中国南京大学担任了两个月的客座教授,刚刚回到德国。

德国之声:您认为物权法的重要性究竟在哪里?为什么这样一部法律草案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论和反响呢?

霍瑟尔:中国人大目前正在审议物权法草案,而且很可能会在明年年初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立法过程。因为这部法律将市场经济,私有财产包括在内,并且予以承认。这些争执当然是来自意识形态的考量。中国一直将自己称为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这是一个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并且现在正在不断深入的实践市场经济,中国建立起了一个全新的模式。社会主义国家加上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模式以前还从未出现过。这就使得体制运行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和冲突。争论首先出现在,是否应该把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分割,然后的问题是,是否这两种物权形式都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从中国的意识形态出发,共有财产应该比私人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但这是市场经济体制所无法接受的。因为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他们必须得到同样的法律对待,否则公平竞争无法实现。

德国之声:有学者批评说,物权法草案中对于政府和强势集团的利益都有所提及,但却没有保护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您对此有何看法?

霍瑟尔: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而就我的了解来说,在物权法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到这一点。不过我也认为这并非完全必要。如果在物权法中能够把所有的东西都包括那当然好。但是,在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就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农民对于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耕种权,而这种耕种权将在物权法中得到同样的保护,就如同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呈办法。

德国之声:西方对于物权的界定和规范已经有很长历史,那么您认为,物权法除了规定物权的所有以及保护,还有什么内容值得重视呢?

霍瑟尔:物权法草案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当然是私人物权以及生产资料。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对于总体而言的公民社会建设而言,这是根本性的。与此同时,中国公民必须明确的另一点是,即使是在西方社会中,物权也是受到限制的。物权不能被滥用,比如,在环保问题上,私人物权受到了诸多限制。物权还有因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的物权使用,两者相得益彰。一方面来说,中国的立法者应该拿出更多的勇气,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这是完全必要的。毕竟他们才是几百年来真正的在这些土地上耕种的人。他们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不过,也需要在法律,环保等方面对于土地所有权做出限制。这两件事情必须同时进行。这才能最终达到一个使各方都感到满意的状态。

德国之声:有学者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目前的物权法将会把那些非法或者通过不道德手段取得财产合法化,比如将国有资产中饱私囊等。您觉得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吗?

霍瑟尔:2004年,中国宪法修订中已经明确注明,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收到保护。并不是任何非法取得的财产都受国家保护的。因此物权法的推出不可能为非法取得或者通过不道德手段取得的财产提供保护伞。此外,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谈到历史的必然性,我会有些犹豫。但是,我想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变动是如此的剧烈和快速,人们很难判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是符合道德标准的,什么是不道德的。人们应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中国现在的情况确实和美国当年的西部运动有些相似,当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也大多通过一些原始的手段,而相似的事情在中国也在发生。我不知道这样的阶段是否是可以避免的,还是人们必须度过这个时期。不过,也许可以通过刑法对此进行制约。总体来说,这个时期确实是无法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标准去衡量的,这只有在社会进入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之后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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