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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闻委员会的新闻准则

2003年1月10日

德国总理施罗德的所谓家庭纠纷几日来纷纷见诸于大小报端。对于类似事件不会听之任之的施罗德又通过律师宣布,他将诉之于法律澄清事实并对谣言惑众的记者给予惩治。那么,这是不是有悖于新闻自由的原则呢?德国新闻准则第8条这样写道:“新闻界应尊重私人生活,尊重隐私权”。

印刷报纸的速度同谣言的传播,谁更快?图像来源: Illuscope

德国宪法“基本法”第5条这样写道:“每个人都拥有自由表达和传播其观点的权利。”这一条款明文规定了新闻的自由性。但基本法中的青年保护条款以及“私人名誉权利法”对它做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有人认为某篇文章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或者某出版物做了美化战争的宣传以及煽动蛊惑民众,那么他可以寻求法律的支持。

但在许多情况下,人们还是愿意首先通过德国新闻委员会解决事端。德国新闻委员会创立于1956年,其宗旨之一便是“保护新闻的声誉并为新闻自由而奋斗”。1973年,德国新闻委员会扩充了“新闻准则”。它的目的在于对新闻工作者这一职业的道德制订具体的规范。

新闻准则共有16条。记者或报刊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这16条中都有明晰的阐述。记者首当其冲应该遵从的原则便是“尊重事实,保护人的尊严,对公众进行真实的交代。”其次,记者应该有责任心,对事件进行周密的调查。获取资料时,不能使用“不轨手段”,不能受到私人或经济利益的影响,也不能发表“无中生有的阐述和指责”。新闻准则第8条还写道:“新闻界应尊重私人生活,尊重隐私权”,个别情况下有例外的可能,比如私人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此外,新闻准则还要求对法院庭审以及医院医疗等方面的报道要持以克制态度。

一旦新闻记者或新闻机构违反新闻准则,新闻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公开批评,批评性文字将见诸于相关出版物。这类批评虽然不带来其它后果,但不论哪家报刊受到这样的批评都是一件相当难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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