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转至内容
  2. 跳转至主菜单
  3. 跳转到更多DW网站

Gäfgen Schmerzensgeld

2011年8月4日

2002年,法律大学生格夫根绑架并杀害了银行家幼子、年仅11岁的雅格布。被捕后的审讯时,警方威胁说要动用暴力逼他说出孩子的藏身之处,而这时的雅格布已被杀死。今天(2011年8月4日),一家州立法院作出裁决,向正在无期服刑中的格夫根作出3000欧元赔偿。以下是正反两方的评论。

Kommentar Logo Galeriebild blau ohne Alles - Auge Januar 2007

正方评论

法兰克福地方法院裁决,2002年谋杀11岁儿童雅克布的凶手格夫根可以从黑森州获得3000欧元精神赔偿,原因是调查官员当时采用了威胁手段。本台记者Grathwohl 认为,这样的判决虽然是正当的,但让人难以承受。

法律和正义并非总是相互吻合。想想发生的事,不能不说,这是不道德的、可憎的,不公平的:杀人犯马格努斯·格夫根( Magnus Gäfgen)获得赔偿,而受害者-11岁的雅克布·冯·梅茨勒( Jakob von Metzler)却永远离开了人世。雅克布的父母也永远不可能为他们损失的儿子获得赔偿。又能用什么来赔偿呢?

不过,难道马科努斯·格夫根因为谋杀就失去了要求精神赔偿的权利吗?如果法院将此作为特例,也就是说,格夫根是凶手,因此丧失了得到赔偿的权利,那么很快就会有下一个特例。也许下一次就是斗殴、诈骗或者乱停车的人因其行为而丧失了权利。这样一来,法律制度就会像瑞士奶酪一样千疮百孔。

马格努斯·格夫根( Magnus Gäfgen)图像来源: dapd

有权获得精神赔偿的法律必须对所有人有效。这符合基本法第三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格夫根这样的杀人犯也有人权。如果总是可以从罪犯没有自己的权利出发,那么,在调查中,乃至监狱里会出现什么样的状况呢?一个想做出宣判的制度必须值得信赖。人们必须能够相信,我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能够惩罚我,也能够保护我。如果随时都可以绕过法律,那么为什么我还应该去遵守它呢?

最后,这还关系到国家如果有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的问题。具体来说,如果审讯官和当时的警察局副局长沃尔夫冈·达施内(Wolfgang Daschner)对格夫根进行了威胁,那么他们以及他们所服务的国家是不是应该对此负责呢?答案是清楚的:如果国家犯了错误,它当然必须承担后果,而且是在任何情况下,即便是面对一个杀人犯。

作者: Daphne Grathwohl 译者:乐然

责编: 邱璧辉

反方评论

法兰克福州立法院作出判决后,杀害儿童的凶犯格夫根(Magnus Gäfgen)一定得到了胜利者的快感。虽然他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黑森州必须向凶犯支付3000欧元的赔偿金,因为该州警方在审讯时威胁说施刑。记者Volker Wagener认为,可见,德国的法制体系出了问题。

这项裁决作出后,每个崇尚法治的人都会问心有愧。一名杀害儿童的凶犯居然要求赔偿,只因为警方威胁说要跟他动武,而警方这样说,只不过让他说出失踪儿童的下落。当时警察还相信,被格夫根绑架的11岁的儿童可以生还。现在,法庭裁决被判无期的格夫根理应得到赔偿。

不想引起大家的误解:是的,一个杀人凶犯也享有他的基本权利,即便他杀害的对象是一名稚嫩的幼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好事。然而,从心理层面看,法官的判决不啻是一支社会的毒剂。

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凶犯可以享受福利法制国家的种种优惠制度,而受害者则需要艰苦奋斗才能得到法理的保护,而且很快被人们遗忘。

到目前为止,格夫根毫无悔过之意。相反,关押期间,他通过网络实践着重返社会的计划,他甚至成了一名网上明星,谈及2002年的警方审讯时,他将自己扮演成非法审讯的牺牲品,并将目前遭受的心理障碍归咎于当年的审讯。他在监狱中完成了大学法律课程。接受教育、与外界交流以及互联网上的公众表演,即便是正常的理智,也很难接受何以对凶手保护得如此之多。

而同时,对受害一方的保护在哪里?有谁站起来,替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失去年仅11岁儿子的受害家庭说话?难道说,法治国家制度上出现了缺陷?难道这个制度中的一切是以绝对平等为中心,为了让凶手回归社会吗?

对这一判决唯一能够作出解释的是法律章节,仅此而已。只有法学家对此理解,其他任何人都只能产生绝望之情。最终,人们除了愤怒之外,还希望法庭在进行判决时给自己留下更多的空间。

作者:Volker Wagener 编译:李鱼
责编: 邱璧辉

跳转至下一栏 浏览更多相关内容

浏览更多相关内容

跳转至下一栏 DW热门报道

DW热门报道

跳转至下一栏 更多DW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