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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 联合国赞彰显多边主义

乐然
2019年8月7日

尽管中美贸易战如火如荼,本周三,一项旨在发展和谐国际经济关系的公约依然得以签署。包括中国、美国、印度和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在内的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了涉及国际商事纠纷调解的《新加坡调解公约》。

Singapur ASEAN Gipfel Premierminister Lee Hsien Loong
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图像来源: Getty Images/AFP/R. Rahman

(德国之声中文网)相比诉讼或仲裁程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企业间跨境纠纷被认为时间短、成本低。但迄今为止,调解结果在法律上难以执行。《新加坡调解公约》目的在于改变这一点,未来在签约国中更好地保证调解企业间所达成的商业和解国际协议的法律可执行性。也就是说,《公约》赋予和解协议直接执行力,免除了企业请求法院承认国际和解协议的额外程序。目前,在法院诉讼程序或仲裁以外达成调解后,和解的当事方通常只能以合约方式执行和解。这通常需要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其次要在选择的司法管辖区执行判决,由此可能涉及冗长的和成本较高的法律程序。而新加坡公约将允许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寻求强制执行的缔约国一方的法院,不用首先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以及新加坡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

"跨国企业到一个国家去投资,一般适用的是当地国家、即东道主的法律。如果发生什么纠纷,往往通过仲裁--仲裁不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新的调解机制主要是作为一个中介,会比较快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黄泽民教授对德国之声这样表示。不过,他也指出,该公约尚处于初始阶段,其有效性有待观察。

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对公约的意义大加称赞。据报道,李显龙在签约活动致辞中说,签署公约代表了该国对多边主义的有力支持。他说,不平等现象的不断深化,以及人们对多边机构丧失信心使得多边主义承受着巨大压力,但解决方法是要改善它,而不是放弃它。

李显龙还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缺失的第三块"。在此之前,商业纠纷中争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跨境执行,跨境纠纷只能在《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框架下进行仲裁,或走诉讼道路。而新公约将和《纽约公约》以及《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一起构成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其灵活度、便利性和低成本将使企业获益良多。

新加坡国花胡姬花(兰花)图像来源: Imago Image/Travel-Stock

调解之路上的里程碑

参加新加坡签约仪式的联合国助理秘书长史蒂芬·马修伊斯(Stephen Mathias)称赞该公约是一个"创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商业方解决商业纠纷,并保持长期关系的一条可靠而有效的途径,"毫无疑问"能够加强调解的应用。他说:"我们希望许多国家都能采纳新加坡公约,对进一步完善法规,发展国际贸易以及促进所有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新加坡调解公约》去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之前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完成。该公约须至少获得三个国家签署及核准才能生效。日本及欧盟迄今均未加入。欧盟方面表示, 尚需决定是否以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来签署公约,还是由各成员国单独签约。

对于该公约是否能奏效,许多专家持怀疑态度。中国有关专家尤其指出,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缺失,没有系统、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商事调解程序中存在诸如调解员任职资格认证、调解保密性等基本问题。此外,《新加坡调解公约》将突破中国现有的对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解决的承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这与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冲突。不过,在中国力推"一带一路",急切希望彰显对外开放形象的背景下,权衡利弊,中国仍成为了该公约的首批签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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