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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恩宠案引起德国司法界极大关注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德国之声”<br>本站网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3年10月30日

上海律师郑恩宠代表2500名拆迁户诉讼,后被逮捕。本周内,上海地方法院宣布判决郑恩宠三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控方的理由是:郑恩宠向海外人权组织提供资料,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个宣判自宣布之日起,就在海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为此,德国之声中文部记者专门采访了德国柏林律师委员会人权专员霍伊斯勒大律师。

北京的拆迁图像来源: AP

郑恩宠一案中,控方检察院提出泄密指责,并经中国官方媒体确认,所泄露的秘密是向人权组织提供的有关郑作为律师办案的信息,也就是说和上海周正毅炒卖房地产一案有关。那么,从国际法律界判断角度上看,律师办案诉诸公众舆论,包括诉诸海外舆论在内,有什么关系,一个国家司法机构有没有权利因为泄密,对涉案律师施以惩罚呢?

霍伊斯勒大律师对此的看法是:“在法律的这个领域里,规则是明确的。一个律师为了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经于委托人协商,有权诉诸公众,这个律师权利是不容剥夺的。虽然在诉讼过程中,会披露出一些或许不利于国家形象的内情,但这无妨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不能借口所谓国家秘密来掩饰自己的错误。”

虽然郑恩宠一案在中国是近几年来少有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里,代表平民诉讼的律师本人往往成为国家迫害的对象,这样的事情却屡见不鲜。德国柏林地方律师委员会首先表示了对郑恩宠一案的关注。

然后,霍伊斯勒大律师谈到了国际上一些相类似国家的做法:“中国的这个案件引起我们极大的关注。可以类比的比如有发生在伊朗和土耳其的例子。那里对律师的责权规定得非常狭隘,比如律师无权借助传媒为自己委托人申张,否则就有违律师职责。这样的法律观念我们无法赞同,因为控方检察院也有权诉诸公众,有权举行记者招待会。即便是考虑到控辩双方责权平等,辩方律师也必须有权借助公众舆论,来表明对控方理由的反驳意见。”

现在,郑恩宠的辩护律师对上海地方法院所作判决不服,决定提出上诉。德国柏林律师公会考虑是否要专门派出诉讼观察员前往中国,以便为同道申张正义。

围绕世界上律师为了维护普通人权益,维护人权,遭到诸多的不公正待遇,霍伊斯勒大律师特别提到了联合国对此的专门解释,他说:“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因果关系,那就是:恫吓压制法律代表比如律师,会给对人权的侵犯大开方便之门。因此,联合国大会几年前已经专门通过议案,要求特别保护‘人权维护者’自身权益。而律师在这样的‘人权维护者’定义里,是首当其冲的。”

(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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