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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头子刘涌伏法,反思中国司法政治

吴强2003年12月30日

中国沈阳的黑社会老大刘涌,12月22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再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其间,围绕坊间对刘涌命运的猜测和刘涌一案暴露的中国司法政治问题、腐败与黑社会问题等等,成为中国社会、媒体、网络以及国际间的关注焦点。德国之声中文网为此做了以下特别分析和评论。

1.刘涌一案的疑点与问题

早在本月18日中国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前,中国的法律界和媒体即对这次中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以再审方式介入一桩普通刑事案子,表示了三点关注:

1)刘涌2002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证据是否部分取自对他及其同伙的“刑讯逼供”?这正是2003年8月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所依据的“本案具体情况”。

2)刘涌及其 沈阳嘉阳集团的手下是否算作“黑社会组织”? 2001年的一份由14位中国刑法专家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此质疑最深。

3)最高法院提审此案,是政治继续介入司法的结果,还是标志着最高法院职能的历史性转变?

12月22日上午10时,最高法院在锦州的合议庭最终改判辽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当日11时35分在锦州市殡仪馆被注射处死,随即火化。但相关疑点并未消除,更有新的问题引起关注。

首先,如此迅速执行,甚至急到将殡仪馆作刑场,不能不让外界产生许多猜测。其次,从最新获得的最高法院判词来看,改判理由主要是否认侦察阶段“刑讯逼供”问题的存在,否定刘涌律师提供的六名看守武警的书面证词。而且,虽然最高法院在一无被告申诉、二无辽宁高检抗诉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虽然合乎“发现确有错误”的法律根据,但是却与先前对辽宁高院终审判决的批复相矛盾。8月的二审也即终审与10月启动再审之间只相隔短短的两个月,不能不让人怀疑背后的政治因素。民间舆论对中国政府反黑决心的怀疑固然不可忽视,但是来自公安系统的压力也许才是真正原因。

外界注意到,当年主持抓捕刘涌的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现在已升至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在最高法院判决后面对媒体的激动和评论与数月前有很大差异。

联系到辽宁高院8月份终审判决后法学界普遍的叫好-认为该判决是法律回归人权、追求程序正义的最新发展,这一差异恰恰暴露了中国法学精英与行政系统和公众认知之间的巨大鸿沟。中国的公安系统奉工具主义为圭皋,社会大众只认“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简单正义。谁是谁非?问题到底在哪儿呢?

2.中国司法政治下程序正义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中国法学界自90年代以来已经认识到程序正义和法律精神的重要性,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他们也在积极影响中国司法实践。原中国人民大学、现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哲学家陈兴良多年前就已出任北京海淀区副检察长;政法大学法哲学教授贺卫方几年来一直致力于对司法界的再教育。但是,在司法政治日益败坏的情形下,在“以法治国”名义下对程序正义的强调真的能够趋近实质正义吗?

以刘涌为例,他并不是普通的街头混混,其父是沈阳中级法院刑事庭庭长,当地资深政法干部,其弟及其多名“哥们兄弟”都是当地警察,更与沈阳中级检察院院长刘实以“叔侄”相称,作为一名地方人大代表,与沈阳市政界、警方、司法部门有着错综复杂的一体化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他是“组织地下黑社会”,倒不如说他只是沈阳地方政府黑社会化了的一颗螺丝钉罢了。

这种背景下,程序正义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关键是司法层面上政治与司法的分离,即司法独立。在后极权主义中国,法院仍然在党以及相应的“政法委”的控制下,而地方的政法委书记通常就是当地的公安局长,重大判决也由党领导下的审判委员会做出,没有也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律教育、独立的法官职业、独立的司法审判、乃至法官的独立人格。

换言之,当中国法学家们相信哈耶克的名言“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时候,刘涌案的最终结果无情证实了中国法学界的天真、中国司法的政治化和程序正义之不可能。

3.社会正义可能吗?

因此,也许有必要反思刘涌案最终结果,寻找其中的积极含义,特别是与现行胡温新政府的民粹主义倾向相关联的政治含义。

我们看到,刘涌案前后,中国民间对社会正义的诉求越来越高涨。民间的这种诉求,即分配正义的诉求,要求判决结果或者政治干预能够满足受伤害者的合理补偿,并且剥夺刘涌所代表的“先进阶级”的财产。而且,这种需要正在通过互联网和官方控制下的媒体自发显现,而非循着既有的司法或政治程序。

但是,刘涌案的最后,与对刘涌死刑的立即执行的同时,我们并未看到判词中对刘氏非法财产立即追缴的立即执行。刘涌通过向副市长马向东贿赂和暴力“砸拆”方式取得的7亿嘉阳集团资产一直在正常运作,包括“中街大药房”在内的受害各方并未得到充分民事陪偿。显然,最高法院判决的政治目标极其有限,无意触及目前中国境内流行的不正义的财富分配格局。

中国现有的政治-司法程序与制度不仅排除了实现程序正义的可能,无法通过独立审判促进社会交往理性的正当化和制度化,也因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更多地服务于官僚国家资本的自身利益和社会控制目标,从而排除了分配正义在最低层次----即满足公众基本正义需求或底线正义的可能。

4.无法乐观的结论

法庭诉讼,包括中国最高法院的这次提审,本来是在社会正义奥援下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最佳案例,也是社会正义通过法庭各方的公开辩论和质证这种交往理性得以实现的绝佳机会。但是,不公开的审判,不对称的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和极不彻底的分配正义结果,却让我们看到一个学者、司法、行政、公众和最高政治间的多重分裂,它们中没有一个是这场审判的赢家。真正的赢家是场外的“先进阶级”----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刘涌的最后伏法,因此倒更像是对他们的财富和获得这些财富的“分配”手段的肯定,从而无法让中国公众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司法政治、正义前景、社会公平与社会团结建立更多的信心。

23.1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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