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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数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爱恨情仇”

王凡
2018年3月23日

这次华盛顿对中国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理由是中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剽窃。这并不是美国第一次因为该问题对中国发威。我们现在来回顾一下过去30年里中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与过往。

China Finanzmarkt Juni 2013
图像来源: ChinaFotoPress/Getty Images

(德国之声中文网)1971年,时任美国国务卿基辛格秘密访华,为中美关系正常化铺路。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在这8年间,两国双边贸易额从几乎为零增长至24.5亿美元。之后近30年里,两国贸易往来不断增加。截至2016年,中美双边贸易额已超过了5000亿美元。与此同时,双方的贸易摩擦随之增多,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了多次争端。

第一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1989年起,美国开始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施加压力。1991年4月,美国政府宣布,中国被升级为"301条款"的"重点国家"(此前为"重点观察国家"),一个月后对中国开始了为期6个月的知识产权调查。

《1974年贸易法案》的第301条款所适用的范围包括保护知识产权。依据该条款,美国可对被列入重点名单的国家展开调查,如果调查后确认有违反贸易协定或给美国商业构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外国贸易行为,有权实施单方面报复性措施。

当时,中国出口美国的106种商品面临被加征100%关税。中美双方在调查期间进行了数轮谈判。美国方面负责谈判的贸易代表希尔斯,中方的团长是对外经贸部副部长吴仪。时任中国知识产权谈判团的副团长高卢麟在后来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表示,中美谈判争执的焦点,集中在有关化学制品和药品专利上。  

在加税最后期限到来前,中美于1992年1月16日签订了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全面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了被加征关税。

90年代中期两度被列为301条款"重点国家"

进入1994年,美国方面批评中方对谅解备忘录执行不力的声音增多。当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再次将中国从知识产权的"重点观察国家"升为"重点国家",同时开启"301调查"。1995年3月经过了数轮磋商后,中美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签署了第二个协议--《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1996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年度审查报告,称中国没有认真执行1995年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第三次将中国列为301条款的"重点国家 ",建议对来自中国的、价值30亿美元的纺织品、服装和电子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这引发了中美就知识产权的新一轮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于1996年6月签署了中美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

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

此后几年,美方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批评声音不断,但没有再次启动"301调查"。中国在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WTO)。在入世前,中方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并承诺打击网络盗版。不过,中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并不没有结束。

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行问题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了诉讼。据中国媒体报道,当时美方的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关于中国惩治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罚门槛过低问题;关于中国海关处置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规则问题;关于中国涉及版权保护的文化产品市场准入问题。

2009年1月26日,WTO专家组就美方的诉讼公布了裁决报告(编号DS362)。裁决中国违反《著作权法》第4.1条、海关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有关条款,但裁决中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没有违反TRIPS协定。

2009年8月12日,WTO专家组公布了中美文化产品贸易纠纷裁决报告(编号DS363),称中国在音像、图书进口及外商分销领域的限制措施,违反了中国入世的承诺及WTO相关规定。

337条款

2017年8月,华盛顿第四次就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启动 "301调查"(除了知识产权问题外,美国也曾在1991年和2010年分别针对市场准入和清洁能源政策问题对中国启动"301调查")。而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美国最常采用的其实是"337调查",该调查既针对不公平竞争,也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起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该条款规定,任何进口到美国的产品,若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权等,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

据中国官媒报道,美国1996年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截至2014年,中国连续13年因知识产权纠纷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国家。最近三年,美国发起的"337调查"中涉及中国的案件数量也是有增无减。

据中国《法制日报》报道,周一(3月19日), 美国钢铁公司发起的针对中国钢铁的"337调查"刚宣告终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原告不能证明其遭受了反垄断损害,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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