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无争议的德国集会蒙面禁令
2019年10月4日(德国之声中文网) 今年夏天,正值香港的"反修例运动"如火如荼之时,旅居德国的一些香港人也在柏林、汉堡、科隆等地举行过声援活动。参加集会的旅德港人为了表达与香港示威者的团结,也一度戴上了面罩等装备;但是此类行为很快被维持集会秩序的德国警察所阻止,集会者不得不摘下面罩。
这些德国警察的执法依据是德国《集会法》第17a条第二款。该条款禁止露天公共集会的参与者在活动期间或者前往活动的路途中以任何形式妨碍自己的身份被识别。执法者有权勒令违反此禁令者退出相关集会。该条款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宗教仪式、丧葬仪式、传统民俗庆典(比如狂欢节)等场合的集会参与者不受蒙面禁令之限制。
《集会法》第27条以及第29条还规定,凡是参与能够妨碍身份识别之集会的参与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款或最高一年监禁。而如果参与者个人在集会过程中出现了妨碍身份识别之行为,则并不触犯刑法,通常予以行政处罚(最高金额1500欧元的罚款)。
在一些联邦州的具体操作中,界定一名蒙面集会者究竟只是违法还是触犯刑律,其依据是其所在的集会人群是否出现了暴力行为。还有一些联邦州则倾向于将集会蒙面行为普遍界定为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集会参与者没有佩戴、只是携带可以用于妨碍身份识别的装备,也构成了违法。
立法者:蒙面=非和平
《集会法》第17a条第二款是在1985年由当时西德的联邦议会批准并生效的。订立此条款的目的是方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追查集会示威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维持集会秩序的警方,有权在参与者可能出现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拍摄其脸部照片或录像,以便鉴别其身份。
立法者认为,尽管集会示威自由是德国《基本法》第8条确立的宪法基本权利,但是该法条明确规定"无需批准,所有德国人都有权在不携带武器的情况下进行和平集会",而蒙面行为具有军事化的色彩,因此超出了"和平"的范畴。当年的联邦议会辩论中,支持该法案的议员指出,保护和平与保护集会自由权利都是国家的义务;而许多旨在表达民众怒火的大型集会,往往会迅速激化,从而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此时,追捕犯罪分子的优先级应当高于集会参与者保持匿名的诉求。
持续三十余年的争议
但是,德国的集会蒙面禁令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争议,持续至今。反对者认为,这样的禁令相当于将全部参与集会者都怀疑为违法犯罪分子,有借维护公共安全之名架空集会自由这一基本人权之嫌。那些因为担心遭受雇主歧视或者某些政治极端势力威胁而不愿在集会中暴露自己身份的人,将会因为蒙面禁令的存在而面临两难的境地:要么违反禁令,要么就放弃通过参与集会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
德国社会围绕集会蒙面禁令的争议在2017年汉堡G20峰会期间达到了顶峰。当时,反全球化、反资本主义的上万名左翼人士在20国集团领导人会议现场附近举行示威集会,其中少数示威者用深色布条蒙面,现场警方以此为由欲强行解散整个示威集会,反而引发了严重的骚乱。德国知名刑法学家维特尔(Udo Vetter)在接受左翼色彩浓厚的德国《日报》采访时指出,蒙面禁令是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的标志,与自由国家的理念并不是非常合拍。"比如面对埃及这样的国家,示威者当然不愿意自己的脸被警方拍摄、存到数据库里。"
示威者害怕身份暴露遭威胁
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拍摄、获取、传播示威者面部高清照片的门槛越来越低,人脸识别软件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在这一背景下,能够获知集会参与者具体身份的就远远不止于德国警方,也可以是政治极端势力甚至境外组织。汉诺威中级法院2009年就以此为由,宣布一名蒙面示威者无罪:这名示威者因参与反对新纳粹的示威,而遭到了极右翼组织的人身威胁。法庭指出,当年蒙面禁令的立法者无意中成为了如今某些政治势力的帮凶。
不少在德国的香港人今年参加声援"反修例运动"之示威时,也反映遭到了亲北京的华人之干扰,被近距离拍摄了照片。
德国联邦议会学术处2018年也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当一名集会参与者出于对可能使用暴力威胁的政治反对者的担心而有必要保护自己身份时,其蒙面行为不应构成违法,尤其是这名参与者被反对者拍摄照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