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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国外办打交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谈德国行政法的几个问题

2003年3月15日

尽管许多同学有充分的权利可以延长在德居留或改变居留身份,但在外办的具体办理过程中却遇到了重重困难。钱跃君在此谈谈有关德国外办的行政过程的一些法律问题。

汉堡市外办门口的排队长龙,摄于1997.5. 23的档案照。图像来源: AP

递交书面申请

对于一般居留延长,你只要亲自去一下市外办即可当场办理。但如你的申请是外办所不太乐意受理的,如从BW-签证转为E-签证或B-签证,甚至由E-签证或B-签证转为永久签证,外办工作人员很可能根本不与你讨论什么法律条文,与你胡搅蛮缠两下后就把你拒绝了,或没等你清醒过来就给你一个较差的居留等级。因为口说无凭,以后外办方面就会说,你当时根本就没递交这项申请。所以除了人到场,同时还必须递交书面申请(外国人法 ?6 AuslG),对德语不太好的同学尤其重要。

尽可能注明法律依据

在书面申请中除了阐述你的个人情况、你的要求外,还必须引用你这项申请所基于的法律条款或条例,否则他们会装着不知道这条法律或条例,又以书面形式把你拒绝。例如你去申请B-签证,但没提是根据1991年6月州的内政部条例(ErlaB),其法律依据是外国人法 ?32 AuslG,他们就会装糊涂,还官冕堂皇地写信给你,说你不 满足外国人法 ?30 AuslG中B-签证的发放条件(即个案发放的B-签 证),所以拒绝你的申请;如你想从B-签证转为永久签证,则除了要引证法律条文(外国人法 ?99 Abs.(2) AuslG)外,还必须对该条 款作一番解释,否则他们更会说:根据外国人法 ?35 AuslG,你拿 B-签证才三年,所以不能转身份,而只字不提外国人法?9AuslG。

三月内必须回音

对那些外办不太乐意受理的申请,他们总是对你说:对你的申请还要进一步审理,有结果后会给你去信的。于是在你签证上盖上一个三个月的"已提出申请-签证。事实上如能批准(beguenstigende Verwaltungsakte),他们是懒得给你回信的。所以如你两个半 月后仍得不到回音,就可再去询问一下。如三个月后仍都得不到明确回音,而且都不给你作相当充分的解释,则根据行政诉讼法 ?42 和?5 VwGO,你有权向当地行政法院提出起诉 (Untaetigkeitsklage) 。法院有义务通过判书责令外办立即受理你的申请;当然,如你的申请确实还没到可以决定的程度,法院也会向你作出解释(Bescheidungsurteil)。

再次听取意见

如你的申请将被拒绝(belastende Verwaltungsakte),则根据行政 法 ?28 Abs. (1) VwVfG,外办必须在最终拒绝前两至三周给你书面 来函,表示根据现有材料,他打算拒绝你的申请(或不给你进一步签证延长),并阐述将要拒绝的理由。但给你一次机会,在给定的时间内,或口头、或书面再次阐述或补充你的申请内容 (Anh鰎ung) 。对此,你要认真研究他来函中所阐述的理由:

一、他来函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与你递交申请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一致,例如,你(申请B-签证)依据的是特殊条例(各州 ErlaB,外国人法 ?2和 ?0 AuslG),而他提的仅仅是外国人法?0 AuslG;你(转长期居留签证)依据的是外国人法?9 Abs.(1),Satz 2 和 ?5 Abs.(2) AuslG,而他引证的仅仅是外国人法 ?5 Abs. (2)Ausl G;你(由学习签证转工作签证)依据的是外国人法?8 Abs.(3) Satz 2, ?10 AuslG和工作居留条例 ? Nr.1-2 AAV,而他却仅仅引证了外国 人法 ?28 Abs.(3) Satz 1 AuslG等等。尤其如你在申请时仅仅介绍了 你的具体情况,而没有提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外办总是根据你的情况向最坏的法律上去套。这时你最好书面回函(是否自己去其实无所谓),说明你的情况、你想得到的签证形式、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希望他据此再作审核。

二、如他所依据的法律本来就不太硬,例如他嫌你语言班时间太长,或课程读得太慢,但法律上又没明确说你必须两年读完语言(最多在他们的"内部规定上例有此条,但那不是法律),或你每学期必须读完几门课程。在许多法律条款中都写上:"在一般情况下,( Regelfall ),而恰恰在你的案例上却不是这"一般情 况,而是有许多特殊性在里面。这时你就必须针对他的来函理由,详细说明你未能如期完成学业的原因,即你的特殊性所在,希望茨愕奶厥庑岳淳龆ǎ鹊取?/P>

提出反驳

听取意见后,如果外办还是书面拒绝了你的申请(根据外国人法?6,Abs.(1) AuslG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还吓唬你要限期离境, 你不用怕,根据行政诉讼法?68 Abs.(1)和 ?69 VwGO,你可以向外 办提出反驳(Widerspruch)。这时你必须更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外办拒绝信中所陈述的理由,找几位朋友甚至律师咨询,然后起草一份反驳函寄到或送到外办。根据行政诉讼法 ?70 Abs(1) VwGO,你 的反驳函必须在外办发出拒绝信的一个月内向外办递交。当然,如外办在给你的拒绝信中忘了写相应的期限,则这期限可延续到一年(行政诉讼法?/FONT>58 Abs.(2) VwGO)。

接到你的反驳函后,外办有义务对你的情况再作一次审理。如外办认为你的反驳函中所阐述的理由充分,根据行政诉讼法?2 Vw GO,他们当然就必须撤回原决定 (begruendeter Widerspruch);但如 果他们坚持认为他们的决定是对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3 Abs. (1) Nr.1 VwGO,就必须由给你写拒绝信的外办办事员的上司(通常是 外办负责人)给你回信(Widerspruchsbescheid),进一步说明他坚持 拒绝你申请的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 ?73 Abs.(3) VwGO, 回信中还 必须说明,如你仍有意见,可到相应的地方行政法院提出起诉,并给出该法院的地址。

何时外办的决定无效

外办一旦做出了一项决定,不管是否合理,对外都是有法律效应的(行政法?5 VwVfG),而且只要外办没有撤回一天,法律上 就有效一天,除非这个决定本身是无效的(行政法?3 VwVfG)。 那在什么情况下外办的决定是无效的?根据行政法?4 VwVfG,如果这个决定

1.尽管是以书面形式做出,但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或没亲眼看到这书面决定;

2.如果这书面决定只是给当事人看了一下是不够的,(即必须书面交给当事人);

3.只有你所在的城市外办才有权对你做出决定,其它城市外办如因种种原因而对你所做的任何决定都是无效的(行政法? Abs. (1) Nr.1 VwVfG);

4.如果这决定在事实上是无法执行的;

5.如执行这一决定的后果会导致你去犯法甚至犯罪;

6.如这一决定是违背文明社会的品德或社会道德的话。

有时外办甚至还要你在什么字据上签字(法律上是Willenserklaerung),你为了得到签证也就被迫签了,这类签字在法律上同样是 无效 的(民法 ?23 Abs.(1) BGB),因为你很明显是在外办不给你 签证 、逼你离境的威胁下签下的。根据民法 ?124 BGB,你必须在 失去了这种威胁后的一年之内提出你当时的这一签字无效(Anfechtung)。 但现实中,只要你在德国一天,外办对你的这种威胁就根本 不会取消,除非你入了德国国籍。所以你永远保留着随时取消这一签字的合法权利。

法院起诉?/FONT>中断原行政过程

到这地步如你对外办的决定仍不同意,那当然只有上法院了。根据行政诉讼法?4 Abs.(1) VwGO,你必须在外办负责人给你回函 的一个月内向回函中给出的地方行政法院提出起诉(Anfechtungsklage)。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法 ?80 Abs.(1) VwGO),只要你一提出起 诉,原有的行政过程(如令你限期出境)立即中止(Suspensiveffekt),除非此案在其他的联邦法律中有特殊规定(行政诉讼法 ?80 Abs. (2) Nr.3 VwGO)。外国人则总是掉入这"特殊规定之例:根据 外国人法 ?2 Abs.(1) AuslG和庇护法 ?0 Abs.(6) AsylVfG,在外国 人的居留问题上,即使当事人提出起诉,原有的行政过程并不中断。也就是说,法律上外办有权继续执行他的"限期出境指令。能中断这一过程的唯有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FONT>80 Abs.(5) VwGO, 如 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不管最后判决如何,先中断现有的行政指令。则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中断、或暂时中断现有行政指令的裁决。当然,根据行政诉讼法 ?0 Abs.(7) VwGO,法院也有权随时改变他的裁决。

根据现有的案例来看,法院在未作出终裁之前,一般都会先中断现有外办所作出的各项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而且如果法院感到此案比较难处理的话,法院宁愿拖着不办,让你事实上一直居留下去。所以有些案会一拖几年。

什么案才可能胜诉

与其说什么案才可能胜诉,不如说哪些合法权利,很可能会被行政部门-外办剥夺,只有通过司法诉讼才可能得到维护。

一、法律与条例:法律(Gesetz)是在联邦议会的各政党间吵出 来的,而且直接面向社会舆论,所以一般都定得比较合情合理;但政府心里很不舒服,在执行中千方百计做手脚,尤其是在外国人问题上。而他们最大的手脚就是做在行政条例上(Verwaltungsvorschrift)。如你仔细研究这几个月来联邦及各州所发布的有关外国人方面的行政条例,其中几乎所有条款都走到了法律的底线(例如对学业时间和专业方向方面的限定),甚至超出法律底线的都比比皆是(例如对常住居留的解释)。而外办在有行政条例的情况下只认条例,不认法律。但法律的效力较高,法庭上只以法律而非行政条例为准。

二、"可能与"一般:法律上写"能够得到(如工作居留条例 ?5 Nr.1-2 AAV),表示除特殊情况外你都应得到,但外办就会找出几个"特殊点来,硬是把你的申请拒绝;法律上写"一般情况下你的居留身分不能改(如外国人法 ?28 Abs.(3) AuslG ),但你现在确有很多特殊点,情理上来说应当让你改,但外办是绝对不会把你的情况看作特殊情况的,所以一定拒绝你的申请。如此总总,只有通过法庭渠道才有可能成功,否则就只能放弃(当然也可以走政治渠道,如找外办主任交谈等)。

三、有时一种居留情况同时可套用两个法律条款。例如,你拿教授资助从事科研工作,同时又以此做博士论文,于是如按你从事科研工作,则按 ?5, Nr. 1, AAV,你应得到E-签证;但如按博士论 文,则属于学习签证( ?8,AuslG)。按德国习惯,教授付钱是付给 你科研的钱,做博士论文则是你个人的私事,所以你的居留理应按从事科研工作来算,但外办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是按学生签证(BW-签证)来算。即在同时可套用两个法律条件时,外办一定按照差的一档给。

四、如你在一个市外办的申请遭到拒绝,你的申请和拒绝报告都被放入了你的档案,结果你换了个城市再去办,就很可能被再度拒绝,他们认为你在钻各地外办、或不同州不同具体政策的空子,或为什么那城市或那州不办,而偏要推到我们这里来办,等等,尽管这确实是你的合法权利,且确有同样情况的同学在这里办成过。但到了法院就不一样了:正因为天下乌鸦一般黑,才到法院来讨个公道。而法院是不管你曾办过多少次,依法来判就是了。

起诉之胜负

根据行政诉讼法 ?91 Abs.(1)VwGO,在诉讼期间容许更改起诉 内容,只要法院认为可行。有时一场诉讼拖延很久,而你在这期间又了解了不少新的情况,找到了一些新的依据或理由,你就可据此条款对自己的起诉内容作适当调整。当然,根据行政诉讼法?2 Abs.(1) VwGO,你也可随时撤回你的起诉,但 你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后果(Rechtsfolge 行政诉讼法?/FONT>92 Abs.(2) VwGO)。

如果你的起诉被地方行政法院驳回,根据行政诉讼法?46 Abs (1) VwGO,你还可以向中级行政法院(Oberverwaltungsgericht)提出 上诉,期限是在被驳回的两周之内(行政诉讼法?47 Abs(1) VwGO )。如这时地方行政法院认为你的上诉有理,则收回原判词,否则则送往中级法院(行政诉讼法?/FONT>148 Abs.(1) VwGO)。

如你的起诉获得成功,不仅外办必须批准你的申请,同时你还有权要求外办赔偿由于申请拖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Folgenbeseitigungsanspruch),至少要补偿这些日来所承受的心理压力的补偿费 (Schmerzgeld)。

重新申请

即使你的申请被外办拒绝,甚至在法庭上又被驳回,但是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你的情况与当时申请时有所发生变化,或当时所基于的法律或条例发生了变化;

2.你在这期间又得到了有利于你情况的新证明;

3.你具备在民事诉讼法?/FONT>580 ZiPO中所定义的重新申请的理由;

则你有合法权利再度向外办提出申请。根据行政法?/FONT>51 Abs. (1) VwVfG,外办必须重新审理你的申请。要注意的是,你必须在 得知上述情况的三个月之内递交这申请(行政法?/FONT>51 Abs.(3) VwVfG)。

律师问题

许多学生在与外办交涉中遇到麻烦后就去找律师,这是留德学人一个很大的进步,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这里要注意的是:

一、法律有很多领域,律师就像医生,也有各自的方向。所以应尽可能去找专门处理外国人法方面的律师。

二、尽管是外国人法方面的律师,但他们大都从事外国人政治庇护方面的法律诉讼,而对一般的外国人居留问题不一定非常清楚,对中国人的特殊情况就更不清楚了,所以你必须自己分析研究有关外国人法及与中国留学生有关的法律、条例和各种信息。然后把你的情况结合与之有关的法律或条例讲解给律师听,使他能有一个较完整的了解。

三、律师只能解决你许多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但内容本身还必须你自己去整理。所以你最好自己起草你向外办所递交的申请,然后交给律师修改和润色,而不宜轻易地让他全部代包,因他不可能有这么多时间为你仔细琢磨,也不可能比你更了解你自己。

四、德国的律师就像德国的医生,他想的是赚你的钱,而不会对你的前途有什么责任感,他的任何过失,都会给你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有些律师尽管是搞外国人问题,但这只是他的饭碗,心里是否真的同情外国人就是另一回事了。鉴于此,你在与律师的交往中要注意观察,如这位律师对你的案情理解与你自己的理解相距较远的话,要随时换律师,甚至不要律师,因为这样的律师只会坏事。对外办或法官来说,注重的是你的申请或起诉内容,而不是语言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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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语:

行政法: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VwVfG)

行政诉讼法: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VwGO)

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 (ZiPO)

外国人法:Auslaendergesetz (AuslG)

民法:Buergergesetzbuch (BGB)

工作居留条例:Arbeitsaufenthaltsverordnung (A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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