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发展援助的保障吗?
2008年10月9日今年九月在加纳召开的发展援助会议出台了一份阿克拉行动纲领,进一步强调指出:输出国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取消或者减少发展援助的限制条件,由此令接受国自负其责地做出自己的民主决策。听上去很不错,但许多发展中国家依然对输出国的家长制作风抱怨不止。孰是孰非?人们很难做出评判,难道改善人权不应作为发放援助的附带条件之一吗?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对此争论不已。
德国慈善基金会代表、非洲及马达加斯加主教大会的顾问莫尼克斯(Volker Moenikes)表示,"人们希望能对民主化进程有所掌控,人权也应受到重视。非政府组织也逐渐意识到,政治条件是不能放松的。"也就是说,特定的原则不能放弃,无论是在哪个国家都应得到遵守维护,因为民主与人权是普适价值观。
来自菲律宾IBON基金会的Antonio A. Tujan则持不同的观点。他说,"我们相信,资金分配不得与政治条件挂钩。签订发展援助合约的双方应该本着这样的一个前提开展合作:即他们认同共同的目标、价值观和法律责任。例如国际人权公约,反歧视法规等等。这都是政府有义务维护的法律条约,也构成了发展合作的框架条件--但却不是资金分配的挂靠条件。"
不仅输出国理应出于自身的利益向接受国政府施压,要求他们维护人权,所在地的民间组织也应参与进来。Tujan认为,假如该国的民间运动受到压制,输出国强加条件也是没有用的。他说:"如果一国政府像缅甸军政府一样软禁昂山素季,民间组织有权要求停止发放发展援助。因为这是严重的践踏人权事件。但是,我们不能说,我们开列条件。这样一来,军政府就会顺水推舟地表示接受,但这于事无补。"
慈善基金会代表莫尼克斯则提出,先仔细审核每个国家的情况,然后就政治条件作出判断。以津巴布韦为例,莫尼克斯本人曾经亲自参与过德国与穆加贝政府之间的发展政策援助,但鉴于人权受损以及法制国家概念的荡然无存,德国于2002年6月中断与津巴布韦的双边发展合作项目。而一些民间的自发组织依然受到发展基金会的援助--这要感谢驻守在该国的德国救援组织的协助。此外,向该国居民所提供的以食品、药物为主的人道主义的援助也没有停止。莫尼克斯认为,在帮助其他一些人权纪录不良的国家的时候,也可以借鉴津巴布韦的这种分离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