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研究与专利
2012年12月2日(德国之声中文网)德国宪法-《基本法》保障科研界自由开展研究的权利,但同时它也保障每个人都享有生命的权利。在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进行研究的时候,这两种权利就发生了冲突,或至少是当生命的定义不是从出生那一刻算起,而是在卵子受精时即算开始的话,因为基础研究所使用的胚胎干细胞,是在受精卵子发育初期时从胚胎中获取的,取后胚胎即死。人们现在还未开发出即能取干细胞又不致胚胎死亡的方法。
德国联邦议院在其颁布的《干细胞法》中,为干细胞研究制定了法律框架条件,并为其规定了严格限制,譬如德国研究人员完全依赖进口人类胚胎干细胞,但他们只允许使用国外2007年5月1日前从人类胚胎干细胞获得的干细胞系。之所以规定截止日期,是为了防止国外为满足德国的研究需求而生产新的干细胞系,从而致使更多胚胎死亡。
是否可授予专利的争论
有些德国学者希望能把他们利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发出来的成果登记专利保护。本周二(2012年11月27日)德国联邦法院(BGH)裁决的就是有关这一内容的案件。该法院裁定,假若为获得某一胚胎干细胞研发成果而致使胚胎死亡的话,则不得授予该成果以专利保护。德国联邦法院这一裁决与欧盟法院(EuGH)2011年的一项裁决一致。
不过德国联邦法院也裁定,假如研发所使用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系源自不再具备发育能力的胚胎或是以不会破坏胚胎的方式获得的话,则研发成果完全可以得到专利保护。此外,该法院还裁定,胚胎干细胞本身并不是胚胎。1999年,波恩的学者奥利弗·布吕斯特勒(Oliver Brüstle)为其诱导胚胎干细胞分化为所谓"神经元样细胞"的方法,到德国专利局成功申请到专利。现在,德国联邦法院裁定,该专利合法。
"该专利并非生产许可,也非销售许可,更非毁灭胚胎的许可。该专利仅表明一种权利,即发明者作为专利拥有者,可以禁止他方商业利用专利所保护的技术。"专长于生物医学领域监管事宜的法学家塔德·马蒂亚斯·斯普朗格(Tade Matthias Spranger)对德国之声如是说。
欧盟法院的原则性裁决
2004年,"绿色和平"组织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授予布吕斯特勒专利保护一事提起诉讼,认为该类专利有违善良风俗(Sittenwidrigkeit),结果胜诉。但布吕斯特勒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交由德国联邦法院进行终裁。
德国联邦法院并未即刻处理该上诉案件,而是先将其转交设于卢森堡的欧盟法院,以期先期澄清欧盟法律对该案件的裁决,因为在专利法领域,欧盟已颁布了有关干细胞研究的若干法规。根据规定,凡是其商业利用有违善良风俗的发明,尤其是出于产业和商业目的,使用人类胚胎获得的发明,均不得授予专利。2011年10月欧盟法院依据该规定裁定,若为进行某项干细胞研究而致使人类胚胎死亡,则该项研究所获得的成果,不得授予专利。
对研究工作而言并非不利
与可否授予专利问题不同,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工作本身,欧盟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国做法不一。譬如英国、瑞典、比利时的规定就很宽,英国甚至允许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可出于科研目的生成人类胚胎,而德国、挪威、意大利的规定则非常严格。在这方面,欧盟成员国保留了各自的立法权,欧盟一级迄今还较谨慎,未予统一规范。因此,欧盟就此的情况可谓"五彩缤纷",各国规定有时大相径庭,现在最新的法院裁决对此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汉堡大学重点研究生物技术领域专利问题的政治学家英格利特·施耐德(Ingrid Schneider)认为,德国联邦法院的本次裁决对德国的研究工作并非不利。她说:"这一裁决并没有限制研究自由。"她表示,该裁决甚至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好处:"这样研究人员就不用再费心考虑他们所研究的课题是否会侵犯哪项专利了,而是可以放开进行研究了。"
作者:Marcus Lütticke 编译: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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