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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建议:除连任外,你还应该知道啥?

德国之声 中文网
2018年2月28日

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修宪建议,除外界广泛关注的国家主席连任问题外,还有两处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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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公布中共中央修宪建议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dpa/Z. Guorong

(德国之声中文网)根据新华网2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委员会修宪建议,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炎黄春秋》杂志2011年曾刊登题为"为何1982年宪法未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章。文章写到:"(宪法)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宪法序言提出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但它不是宪法本文。"

文章问道:"为什么这样写?为什么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不是文字的疏漏,而是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和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忆一下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文革'后期,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它强调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否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

"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却又规定公民必须服从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这还能叫民主吗?这是把'主人'和'公仆'的关系颠倒了。"

文章写道:"'文革'后,笔者有幸参加全国人大的许多会议,直接看到、听到主持人大工作的彭真、习仲勋、杨尚昆、彭冲等中央领导同志苦心思虑,讨论总结经验教训,防止 '文革'这类错误重演。他们无数次告诫大家,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国。也就是说,要坚持反对'人治',反对'以党治国'。"

修宪建议:监察委入宪

除了增加这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外,修宪建议中还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按照计划,2018年中国两会期间,将正式出台《国家监察法》,并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但相关的法律草案引起争议。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德国之声此前报道,有律师表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不得超过一个月,而《国家监察法草案》则允许对当事人进行最多三个月的'留置'。'留置'期间不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而最为糟糕的则是,不允许律师的介入。"

中国《环球时报》周三(2月28日)发表题为"监委首次入宪,依法反腐更进一步"的文章。文中问道:"显然,监委入宪后权威性高了,责任重了,权力大了,随之出现的疑问是:如何对监委加强监督?"文章回答说:"为加强对监委的监督,预设了内控程序和外部监督两道防线:前者包括严格的审批及全程'留痕'机制等;后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执法检查,以及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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