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前景难卜
2006年3月10日本周,人大会场内,有6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署提案,要求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为中国4亿多农民自发组织合作社开道。这一模式曾奠定了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的基础,在世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有过许多成功的实践。 今天,这一经济合作模式在绝大多数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继续得到发展。在中国,它开始真正考验中国的社会性质:充满国家主义色彩的新农村运动能否、以及如何接纳这一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组织,成为中国公众、国际社会判断中国改革取向的风向标。
在上世纪50年代短暂的土改、合作化运动之后,中国农村的合作社组织被集体化的公社强制替代。 中断了近30年后,它重现于1980年代,只比“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稍晚。北京的自由派媒体《新京报》3月8日报道说,截至2003年,中国有14万多农民合作社、10万多各类农民协会。但是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没有合法地位,严重影响了合作组织的壮大和农村发展。
合作社缺少法人地位
目前在中国民间颇有影响的“新乡村建设派”代表之一、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慧丽,过去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河南兰考县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她认为,“合作化才是农民共同致富的必由之路”。但是,中国农民的合作化努力并未得到法律保障,同时受到名义上仍然坚持社会主义的政府的政治怀疑。
中国现行的民法则只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农民合作社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一道,都没有被赋予各自专门的法人地位。中国唯一合法的合作社组织 ― 供销合作社,也处于经营不景气的状态,已经多年未开会员大会。不久前香港世贸会场外韩国农民-合作社的“博死”示威,也给了中共高层在促进农村合作社问题上持“谨慎”态度的保守派以口实。
小农经济仍是中国农业的主体经济
有浓厚国家主义理论色彩的北京大学教授潘维则相信,只有国家政权才有能力统合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农村合作社实行难度很高。他在接受德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坚持,河北农民合作化样板之一的孙大午,其实质仍为“非法吸储”。
以中国农村研究届颇有声誉、积极倡导农村合作社的“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在农民合作社的金融问题上则持相反立场。他在3月9日的北京媒体上表示,小农经济仍然是中国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目前的商业银行模式或者农村信用社难以胜任。分散的农民合作社具有最低的合作金融功能,可能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适当出路。正是这个问题是造成中国农村贫困化的深层问题。
绕开合作社的模式
但是,这一主张目前还面对另一条改革思路的激烈竞争。新农村运动的提出者、北大经济学教授林毅夫两年前就在人大会议上提案,建议采取公司加基地加担保公司加农户的模式,以银行和乡镇企业为主体,绕开合作社问题,直接解决农村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在本届人大会议上,这一思路再次受到了中国新兴民营企业家的关注和支持,成为焦点之一。
相比中央政府的谨慎保守,农村经济发达的浙江省,2005年率先通过了第一部地方农民合作社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法人性质,鼓励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如同中国近年来的历次改革,来自底层的压力往往才是改革的最主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