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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并非解决了所有宗教矛盾

2002年1月17日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5日就一个案作出判决:今后,穆斯林屠宰牲畜也可象犹太教徒那样,先不麻醉动物,就可以进行屠宰工作。本台对此发表评论。

不用麻醉药物直接“放血”是犹太及伊斯兰教的习俗图像来源: AP

德国是一个宗教色彩并不浓重的国家。德国基本法制定者的一大功劳,就是把一系列法律大纲纳入了宪法。基本法由19个条款组成,是制定法规,执行政府权利,解释法律条文的直接依据。

联邦宪法法院则是德国这一民主政体维护宪法方面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一个公民,如果认为他的基本权力受到了伤害,都有权直接向联邦宪法法庭提起上诉。这一事实本身,正是德国法治社会文明程度的绝好例证。它在保障民主社会正常运作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一位黑森州信奉伊斯兰教的土耳其裔屠夫最近就运用了这种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他认为,基本法第12款规定的“选择职业自由”以及第四款规定的“信仰及思想自由”在他身上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理由是,联邦行政法庭几年前,禁止他在不用麻醉药的情况下,屠宰牲畜。不注射麻药,用刀割断喉咙是伊斯兰教和犹太教教义中所规定的牲畜屠宰方式。

德国法律禁止使用这种屠宰方式,犹太教信徒则可以作为例外,不受这一法规的约束。现在,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这名土耳其裔屠夫胜诉。这样,这位笃信伊斯兰的土耳其人如果能够出具必要的职业证书,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从事屠宰工作,其中包括按照伊斯兰教义的规定屠宰牲畜。

判决体现公正原则

联邦宪法法庭的这一判决,使公正原则重新得到了体现。道理很简单,既然允许犹太教徒这样作,就不应当禁止穆斯林做同样的事情。在这一问题上,联邦宪法法庭坚持了他们一贯的立场,那就是,在有关法规同基本法出现矛盾时,应以基本法为标准。具体到本次屠宰方式诉讼案中,法官就是依据基本法推翻了此前根据动物保护法所作出的判决。

不同族群的融合仍旧值得重视

随着这一判决的公布,德国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清楚地意识到,德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还将发生更大的变化。不同族群的外来移民进入德国社会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一趋势今后也将继续下去。但是,如果不希望德国或欧洲出现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就要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这一判决无疑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更应当以此为契机,就德国现代化社会中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屠宰方式的诉讼案是一个比较容易解决的个案,其结果也是很容易预见的。宪法法庭各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破天荒地作出一致判决,足以证明这一点。

但是,在宗教问题上,仍然有许多争论和矛盾并没有引起公众社会的重视。诸如,如何看待学校的宗教课程?应当由谁来负责这一敏感的问题?持有不同思想,宗教背景不同的人究竟应当享有何种程度上的自由?

德国社会必须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回答上述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视德国的现状。但是,也应当防范,有人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滥用基本法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