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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家看重庆打黑案中辩护律师成被告

2010年1月7日

来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庄,被控在为重庆"黑老大"辩护期间犯有协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和伪造证据罪。但2009年12月30日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重庆检方的控告却受到了辩护方律师的强烈质疑。由此引发中国法学界对司法公正的再次深入讨论,甚至有学者提出对重庆方面的所谓打黑运动是否有悖法治原则的怀疑。德国之声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研究中国司法的德国科隆大学法学教授霍伊泽。

重庆打黑案中一批已被判刑的被告图像来源: AP

德国之声:霍伊泽教授,重庆李庄律师被诉,这是一个具体的例子。按照目前中国律师业的主流意见,李庄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力争获得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证言,本来应该是律师的本分,但却因此自己遭到指控。这一事实据称是违背所谓程序正义原则的。您对中国司法改革过程观察了很长时间,您认为程序正义在中国司法当中,占据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

霍伊泽:"程序正义在过去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和改革当中,还属于比较新的一个视角。传统上,中国刑法诉讼实践中,程序怎么样,大多被认为不过是形式上的问题;这样一种看法在过去十年里,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在修订中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可以看到:1979年制订的旧法,到了1996年,基本被彻底革新。在这当中,诉讼程序问题,诉讼程序的正义和法律保护,都得到了具体化。改善程度比较大的,比如有加强那之前完全被忽视的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作用,引入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使诉讼举证过程更为合理,等等。但所有这些,从落实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德国之声:在重庆打黑这个具体案例中,讨论比较多的,恰恰是律师的作用问题。一个有被告犯有组织黑社会罪行嫌疑人的家属,出巨资聘请律师辩护,而辩护人又很卖力气,这往往被认为是不道德,甚至是有悖刑法原则的事情,仿佛为恶人辩护的,一定自己也不是什么好人,要是为了钱这样做,那就更成问题了。

2008年6月14日,德国当时的外长施泰因迈尔访问重庆与薄熙来会晤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 dpa

霍伊泽:"从现代化司法制度建设的角度上看,每一个被告人都有权获得专业法律的协助,这恰恰是司法制度的一个极大的进步。社会谴责程度越高,就越有必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为专业的司法协助。但中国的社会传统一般认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基本上就不能排除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这样,辩护人的角色就被许多人解读成为他在为罪犯开脱。"

德国之声:重庆律师案中尤其引起专业人士和社会关注的一点是:律师要求法庭集体回避,因为审理李庄的法庭,就是审理李庄为之辩护的那个犯罪嫌疑人的法庭,据此法庭涉嫌有自身的利益,很难公断。这样的回避请求,也属于中国法学学者要求的现代司法的所谓程序正义吗?

霍伊泽:"这个案子中的诉讼缘由正好是按照中国刑法第306条,李庄被指控在他所代理的案子中,篡改或销毁证据;指控他的检察院,就是指控他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犯有组织黑社会罪的检察院,就是说同一个案子中,辩护律师自己变成了被告。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庭被怀疑自身参与利害纠葛,被要求回避,这是非常合理的,也是中国自己的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但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中国刑法第306条是否真的适用于本案。因为被诉辩护律师本来就有义务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对他最有力的证据上的好处;本来就有义务告知委托人他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应对检察官的指控;这些都是律师本来就必须履行的义务。正好是在如何看待辩护律师这个法律规定的义务问题上,我认为中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粗暴侵害律师合法权利的现象,造成辩护律师无法尽心尽力地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

江边重庆图像来源: DW/ Rebecca Sumy Roth

德国之声:李庄案中,被告辩护律师强调自己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已经不断受到来自检察院和警方的监视和干涉,在您对中国司法实践的观察过程中,您的经验是怎样的呢?为什么中国检察院一方对于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面,商量如何应对指控,怀有如此巨大的疑虑甚至是恐惧呢?

霍伊泽:"我想中国检控机关在取证和侦察阶段结束,把案情卷宗转移给法院时,担心辩护律师会想方设法质疑检方提出的证据,并试图自己获得独立的证据;这样,辩护律师就有可能限制刑事起诉一方在法庭面前的巨大影响力。从中国司法实践的多数情况上看,庭审的一大特点就是控方绝对要唱主角。而这个主角的地位,检察院是绝对不会允许受到来自辩护律师一方的质疑与动摇的。这样一来,司法公正的标准就不能不大打折扣。这一点从中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缺陷中,可以得到印证。"

德国之声:比方说辩护律师介入案情的时间,一般都非常晚?

霍伊泽:"不错。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对此已经做了一些修改,比方说被告人从正式被逮捕之日起,就有权聘请律师;但那只限于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律师并没有权利审读卷宗。涉案卷宗一定要等到检察机关完成侦察,结束举证,把卷宗转交给起诉法庭。从这一刻起计算,辩护律师大多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来审读卷宗,采证和质疑检方证据。这个时间是非常短的。中国司法程序标准很低,比如还表现在不允许被告人沉默,只允许他如实陈述事实。这些都造成了为了获得证据,检方往往会动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

德国之声:您是说比方刑讯逼供吗?

霍伊泽:"对。不允许沉默,直接的后果就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上虽然禁止用刑,但没有具体措施来保证。不允许沉默,导致检察机关要想尽办法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让他说话。在实践上,往往导致刑讯。禁止用刑,这是第一步。但如果不走第二步,允许沉默,就无法真正落实禁止刑讯的初衷。"

德国之声:中国司法学者目前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诉讼程序不合法,导致诉讼无效,这样的一个程序正义,在中国刑事辩护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没有什么辩护律师敢于挑战司法机关,据称李庄也被认为是这样的一位牺牲者,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霍伊泽:"我常常听到中国同事们告诉我,作为辩护律师,他们很担心的一件事是假如他们打赢了一场官司,会发生什么事情。特别是如果他们发现司法程序上有不合法的地方,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审查司法程序本身。这样的事情在中国少而又少,恰恰因为来自司法部门对律师的压力非常高,加上传统观念,认为你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为罪犯开脱,这样针对辩护律师的猜忌到今天依然如此。结果是:中国辩护律师最多会为委托人减轻惩罚,大多会劝说犯罪嫌疑人和检控合作,换取较轻的惩罚。"

采访记者:一通

责编: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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