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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欲修版权法,拷贝下载更受限制

2006年3月23日

根据昨天(3月22日)德国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版权法》修订案,违法拷贝音乐和影像制品,即使只是为了自家私用,在德国还是会继续受到法律追究。不过消费者还是有一个空子可钻:

拷贝买来的正版光盘,也要当心别违法图像来源: dpa

德国联邦司法部长布里吉特•居普里斯(社民党)指出,德国刑事法诉讼条例第153条规定,如果罪责很轻,而且也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话,检察官可以撤销起诉。居普里斯表示,99.9%违法拷贝音乐影像制品的情况都属于这一类。

“轻微违法条款”流产

本来,在居普里斯主持的《版权法》修订案中也计划有一条所谓的“轻微违法条款”,允许消费者在拷贝数量少、只为私用的前提下,拷贝音乐影像制品,而不会受到法律追究。该条款的目的之一是避免把校园视作犯罪场所,因为德国中小学生经常在学校交换拷贝。但在联盟党的反对下,这项条款终被删除。

对消费者来说,这个预计将于2007年生效的修订法律并不会带来什么变动。法律依然允许消费者从一个合法来源,比如没有设防拷贝保护的来源复制数码形式的私用拷贝,但假如他破解防拷贝保护的话,就可以受到最长一年的判刑惩罚。如今,所有DVD和最流行的音乐CD都加了防拷贝保护。司法部长居普里斯强调,这里不存在以牺牲版权所有者利益为代价保障私用拷贝权的问题。

网上下载非法文件要被追究

新法依然不允许的是利用互联网上的违法来源制作私用拷贝。谁如果商业经销违法拷贝,就会受到刑期最长可达5年的法律追究。

音像设备价格中的版权报酬

将来,音像设备价格中的版权报酬将由拷贝设备生产厂家和音像公司自有商定。报酬金额应当是“适当的”,法律只规定了不得超过设备售价5%的上限。出现纠纷时,由仲裁机构作出仲裁或由州级最高法院作为唯一负责的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迄今为止,德国录音录像设备售价中所含带的音像费率都是由法律详细规定的。

居普里斯主持的《版权法》修订案也对如何对待将来的利用方式进行了规定。迄今为止,每一个音像公司如果想利用新的方式比如说CD盘推广一部作品的话,就必须和版权所有者或者版权继承人交涉。如果新法生效,那么版权所有者就可以预先决定有关在未来媒介上发表作品的事宜。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也允许在电子阅览室出示他们的收藏。

争议还在继续

德国对《版权法》修订案争议了几个多月。即使内阁现在作出了决定,争议也还在继续。德国文化理事会以及联盟党的法律专家格博(Gehb)和克林斯(Krings),还有负责文化事务的国务部长诺伊曼(Neumann)都对取消“轻微违法条款”表示欢迎。他们认为,该修订案体现了在知识产权、知识社会、产业界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之间所作出的必要的妥协。诺伊曼认为,“校园被视作犯罪场所”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德国信息、通讯和新媒体行业协会BITKOM认为此次法律改革只取得了部分成功。自民党的法律专家、前司法部长罗伊特霍伊塞尔-施纳伦贝格尔(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认为,内阁取消“轻微违法条款”是现任司法部长居普里斯的一个惨重失败,但还存在继续讨论的必要。绿党政治家柏廷(Bettin)和蒙塔格(Montag)则批评居普里斯放弃了这一条款,并指责现在通过的草案只代表了音像公司和设备生产厂家的利益。居普里斯本人称这是一个可接受的妥协。

2003年红绿联合政府即开始着手修定《版权法》,后因提前大选未能完成。现在通过的草案是以原方案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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