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欧洲”诞生记
2004年4月24日1993年,也就是10年前丹麦结束轮值主席任期的那个夏季,“欧盟”各国的国家及政府首脑,为欧盟史上最大一次扩展行动奠定了基础。他们制定了所谓的“哥本哈根准则”,要求所有希望入盟国家,一方面必须满足政治上的前提条件,如:稳定、民主、法制及维护人权;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有效及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经济。能够满足上述准则的中东欧及两个地中海国家,就具备了入盟资格,这也是当年“哥本哈根峰会”传达的主要信息。
与此同时附带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欧盟是否应该分批、分期地接纳有意入盟的国家,还是要求所有申请国同时展开入盟的前期准备工作,然后再根据进度,分别决定正式入盟的日期呢?直到1998年各国才决议通过:欧盟将同时与12个申请国进行具体的加盟谈判。
欧盟本身也必须进行改革,才有可能在超过25个成员国的情况下,具备行动能力。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无异议通过表决的原则,已无法继续维持。因为:如果所有成员国仍然在几乎所有的议题上,都拥有并行使否决权的话,欧盟的表决机制将可能全面瘫痪。此外尚有众多的其他领域急需改革,其中主要是棘手的农业补助问题。由于许多申请国都以农业生产为主,而继续维持高额度的农业补贴政策,将促使欧盟预算趋于毁灭。
1997年,柏林“欧盟峰会”首次启动了欧盟东扩行动。当时决议通过名为“2000议事日程”的战略措施,为3年后的“尼斯峰会”奠定基础。2000年6月,德国总理施罗德前往法国南部尼斯参加会议时,对于各方高度期待的压力心知肚明,他说:“现有的欧盟15个成员国,将于2002年至2003年初,完成接纳新成员国的准备工作。这是我们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必须在尼斯达成这项任务。”
然而,“尼斯峰会”却演变成一场冗长磨人的马拉松会议。虽然大部份的改革条规终究通过决议,例如将来在众多领域上具备了多数表决的可能,但是重要议题却悬而未决,其中包括棘手的农业补助问题。直至2002年秋季,各国首脑才在“布鲁塞尔峰会”上达成一致,从而使欧盟东扩的最后一道障碍得以消除。
10个入盟申请国也于2002年底大致完成准备工作。负责“欧盟扩大”的专员费尔霍伊根于认可各国工作后,向成员国家领导人推荐说:“10个申请国已具备入盟资格。他们已自主完成及满足了令人难以置信的高难度及高要求的入盟条件。”
在此期间,下一轮的“欧盟扩大”工作已在筹备中:例如目前尚徘徊欧盟门外的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预计将于2007年完成入盟准备。其他有意入盟的国家还包括:将于2004年底再次接受欧盟审查的土耳其;以及申请入盟起步较晚但正在加速进行改革的克罗地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