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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法院简介

Dorothee Schrötler 2008年9月8日

位于荷兰海牙市的国际法院(亦称海牙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最高司法机关。二次大战后,国际法院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成立。

海牙法庭开庭图像来源: AP

自1946年4月18日成立起,国际法院即负责依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但国际法院的前身可追溯到1899年。那年,在俄国沙皇尼古拉斯二世的倡议下和当时年方19的荷兰女王威廉明娜的邀请下,海牙举行了首次世界和平会议。该会议做出的战争法规定迄今依然有效,该会议也为成立国际仲裁法院奠定了基石。1902年,国际仲裁法院开始工作。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在纽约以外地区的唯一一个主要机构

仲裁取得的成绩促使各国考虑设立一个负责和平解决争端的常设国际法院,以避免为裁决每项可仲裁的争端专门设立特设法庭。1920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常设国际法院问世。1922年,该法院开始工作。1946年,常设国际法院被联合国新成立的国际法院所取代。在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联合国其它五个主要机构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

国际法院所在地海牙还设有联合国的其他几个国际司法机构,即2002年7月投入运行的国际刑事法院(ICC)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一般人容易将其混淆。

只有国家才可起诉

国际法院只负责审理联合国192个成员国以及虽不属联合国但却承认《国际法院规约》的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刑事法院不同,国际法院只受理国家提交的案件,被告亦只能是国家。个人或国际组织即不可作原告也不可作被告。

除司法功能外,总部设在海牙和平宫的国际法院也对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向其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编制鉴定书。成立60多年以来,国际法院共做出100项判决,编制鉴定书25份,其主题从领土争端到种族灭绝,可谓多方多面。

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任期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法官每3年选举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现任院长为英国籍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女士,德国籍法官为67岁的布鲁诺.西玛(Bruno Simma)先生,中国籍法官为1926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的史久镛先生。

国际法院裁决为最终判决

照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的裁决才有效力。国际法院的裁决为最终判决,不得上诉。但该法院没有执行机构,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判决,而是依赖当事国的配合。如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判决。如在当事国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还是到国际法院起诉对方,则国际法院只能做出仲裁裁判,但却不能生成直接后果。只有当联合国安理会做出决议时,方可产生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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