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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还是不禁:有关“头巾”的期中小结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德国之声”<br>本站网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3月22日

去年秋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一桩穆斯林妇女能否在国家机关和国属部门戴头巾工作案做出了裁决。但裁决非同寻常。它没有在判案时说明准许或是不准许戴着头巾从事公职,而是责成这个问题转向一场社会讨论,继而在讨论得出结果的基础上由各州把握立法。有了法律,以后的案子就有法可依了。

头巾在德国虽是习以为常,但公职者却另当别论图像来源: AP

几个月过去了,德国有些州就头巾立法一事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位于德国西南部的巴符州首当其冲,本月底完成立法,禁止公共行业内穆斯林妇女戴有头巾工作。巴符州动作快并不奇怪,就是在这个州,阿富汗籍女教师一再不服公堂的判决,将官司一直打到宪法法院。该州主禁派、文化教育部女部长莎婉认为,除去宗教含义外,头巾很明显还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标记。头巾的宗教意义只局限用于对伊斯兰诠释中那类主张男女不平等的派别,换言之,也是被政治所利用。由此可见,头巾包含非常复杂的政治和宗教因素,对它的解释常常是复杂的,多重性的。

立法前,各州还在按照原先的规定,不对戴头巾的公职人员采取任何行动;已经采取的行动先必须告一段落。北威州小城贝尔格卡门(以下简称贝城)有一家市立幼儿园,30岁的塞尔玛是这家幼儿园的女保育员。她出生在德国,父母都是土耳其人。塞尔玛受的是德国教育,在幼儿园工作了9年,是个深受家长和孩子爱戴的女教师。两年前,塞尔玛突然戴起了头巾。市政部门找她谈话,给她发信,希望她不要将头巾带到幼儿园来。两封警告信发出后塞尔玛仍然我行我素。2002年夏季,贝城将塞尔玛开除了公职。

可是去年联邦宪法法院对头巾案的裁决包含了以下的含义:没有立法,任何州都不得对头巾事宜采取认可或是否决的措施。于是,对塞尔玛开除公职的决定被暂时收回。她回到了幼儿园。人虽回到了原先热爱的工作岗位,但整个环境却不复从前。塞尔玛常常受到恐吓信,前不久,她的汽车轮胎也被不知名者用尖刀扎坏。 她向记者承认道:“返回了工作岗位,但我却高兴不起来。”

德国宪法“基本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以及在从事宗教活动时的行为上的自由。但“基本法”同时还规定,所有公职人员有义务保持“中立”。在国家部门供职的人员,不能将其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用明显的方式表现出来。头巾主禁派认为,保证“中立”条款对教师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他们为人师表,是孩子们的效仿榜样。此外,头巾是压迫妇女的象征,因此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贝城市长沙弗尔也主张禁止女教师或保育员戴着头巾上课,但他并不认为头巾含有政治色彩。他说,无论是头巾还是大号的十字架或耶稣受难像都具有强烈的宗教表现力,它们都不能在公共机构的工作期间由公职人员得到渲染。公职人员的形象必须中立。的确,如果只在头巾问题上强调公职人员的中立性而对基督教及其象征或其它宗教网开一面,理由是“基督教同我们的欧洲文化息息相关,丝丝相连”,便违背了“宗教应同等对待”的原则。

尽管如此,一些穆斯林妇女仍感到,假如禁止女教师戴头巾,那么,她们对宗教的信仰就受到了限制。一名原籍土耳其、在德国生活了30年的女教师是这样表达她的观点的:“如果不让我在课堂上戴头巾,我将立即提出辞职。”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要求对头巾事宜展开广泛的社会讨论目前还没有结束。如果德国各州数周或数月后通过在公共领域中禁止戴头巾的立法议案,可以想象,波及到的人物比如文前提到的塞尔玛一定会将自己的权利诉诸法律手段,将官司打到联邦宪法法院乃至欧洲法院。“头巾”并不局限德国。一场涉及整个欧洲的法庭纠纷将由此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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