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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私营经济”--漫话中共党史术语系列之七

徐庆全
2020年9月25日

"私营经济"这个词的出现,与"个体户"和"雇工"两个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确立了"个体户"是"光彩的事业",用"看两年再说"模糊了"雇工"是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私营经济"才可能出现。

China Radfahrer in Peking
图像来源: China Radfahrer in Peking

(德国之声中文网)1949年中共建政前,曾有一部被称之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约定俗成的称呼是"共同纲领"。"纲领"中说:"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私营经济"地位挺高。

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私营经济"仍有一席之地,但地位明显下降了。《宪法》说: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但要对其实行"利用、限制、改造",逐步纳入全民所有制之内。

1956年,中国实行工商业改造以后,"私营经济"就再没有它的合法容身之地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成为中国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固有认识。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中,"私营经济"这个词都消失的无影无踪。

1978年以来,"个体户"以不可遏止的速度增加,雇工人数也越来越多,由"个体户"成为"个体企业"是必然的趋势。一些有志之士认为,与其做不合民意的阻拦,何如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因势利导之?要因势利导,就要给个说法。

1982年,华南师范大学的一位叫郑炎潮的研究生,在广东做了大量调研,断定个体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已是不可阻挡,就把个体经济的发展作为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有感于社会上关于"个体户"雇工"七上八下"的争论,郑炎潮认为需要一个新概念来定义和规范超过雇工八人的个体经济,论文中他用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这个概念。但是,论文答辩前夕,导师告诉他,关于"私营经济"这一章必须放弃,不放弃,他的答辩肯定不能过关。郑炎潮不甘心放弃,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这一章用信件单独寄给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希望得到这位地方大员的支持。

从1956年中国实行工商业改造以后,直到八十年代,"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成为中国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固有认识图像来源: Imago/United Archives

任仲夷约见了郑炎潮。任仲夷说:现在对个体经济,只能扶持不能压制,但要扶持个体经济,首先就要给个体经济正名,如果个体经济头上始终悬着一把"资本主义"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个体经济还怎么发展?你的论文非常好,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支持你。并且我们还要围绕着你的这些观点,制定一个政策,给它取个正式的名字,就叫做"私营经济"怎么样?让它发展,让它壮大。

在任仲夷和郑炎潮"坐而论道"的时候,远在大连的"个体户"姜维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争取这样一个合法的身份,尽管他不知道以后会用"私营经济"这个名称。

1984年,大连个体户姜维开办的"照照看"摄影摊亭扩大成"姜维影书社",生意兴隆,香港一位廖姓商人到大连视察时专门要求见见姜维。港商愿以成本价19.8万元转给姜维一台先进的彩色洗印设备,使姜维摆脱对国营照相馆的依附,可19.8万犹如天文数字。姜维灵机一动,"国营可以搞合资,我们个体户能不能呢?" 办手续时,姜维被告知,《中外合资法》规定,个人不得与外商合资,因为个体户没有法人资格。有人指点说,在大连找不到政策,到北京去找找看吧。姜维坐飞机来到北京。80年代初的中国,只有县团级干部才有资格坐飞机,单单为了坐上飞机,姜维就跑了一天找7个部门盖章。到国家部委跑了无数趟,看门大爷要看介绍信,当时还没有身份证,"没爹没娘"的个体户没地方开介绍信,结果别说咨询政策,连上访都不接待,走投无路的姜维只得一连几天在那些部委门口不停转悠。

文革后,80年代,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以“模糊化”的方式搁置一旁,“私营经济”才得以出现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CPA Media

直到有一天,别人拿给姜维一张人民大会堂青年联欢会的票,姜维在会上遇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兆国,事情才有转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全国政协副主席肖华分别听取了他的汇报。胡耀邦之子胡德平骑着自行车来看他,并将他的报告带走。 

1984年11月9日,姜维得到国务院的特例批准,中国光彩实业公司就此成立,销声匿迹27年的私营企业重又获得国家承认。 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诞生。

可是,一张"准生证"并不代表"私营经济"就是合法企业。依照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话语体系,雇工所产生的部分收入是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即是"剥削剩余价值",而这实为1982年《宪法》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规定所不容。换句话来说,对于私营经济的经营者来说,在宪法上缺乏存在依据,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法律上明确"私营经济"的地位,就成为必需。

1987年10月25日,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引人注目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要求根据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就私营经济和出租土地问题对宪法进行修改。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系列报道说明:

无论何时代,中共的宣传语言都很接地气,随时皆可因地制宜地把通俗易懂的白话纳入文件,形成一系列政治术语。历经国共内战的散文大家王鼎钧就认为,国共较量,国败共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民党行"文言文",深奥难懂,政府文告难以贯彻到底层;而中共行"白话文",以"顺口溜"宣传政策理念,则深入人心。到2021年,中共将立党百年。中国当代史学者、资深媒体人徐庆全纵观百年历程,以"名词解释"方式解读中共党史政治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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