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议员推互联网自由法案
2011年12月8日 不久前,美国国会的“国会暨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就中国的网络控制举行听证会。专家指出,中国政府藉由它非常先进的网络审查和控制技术,对它不喜欢的外国网站进行封锁,设立“防火长城”;同时中国政府要求美国及其他外国公司协助中国设立防火墙或协助中国压制网络言论自由,否则这些公司在中国做生意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国会早在四月间即有此一法案,但进展有限
针对中国当局这种作法以及一些美国公司屈服于中国政府压力,一向关切中国人权的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人权小组主席史密斯在今年四月提出《全球互联网自由法案》,交由外交委员会的人权小组审查,接着也由能源暨商务委员会的科技小组审查。但是因为国会议事日程繁重,而且经济议题是优先要务,所以互联网自由法案进展有限。
不过在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权日”前夕,这位资深众议员表示,他要重燃火力,推动这项法案在国会过关。史密斯说,经由这项法案,所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管是美国本地的公司或外国公司,都必须坦白说明他们在人权方面是否给予应有的重视;所有在美国的大型企业,包括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都必须确立最基本的行事准则,不能参与专制政权的网络控制。
"从总统到国务院,都有责任保障互联网自由"
依据这项法案,美国政府必须发挥影响力,一方面要运用各种方式以确保信息自由流通、不受干扰,一方面要阻止美国企业与那些进行网络控制的政权合作干扰网络。法案具体陈述指出,美国应该根据1961年订定的“援助外国法案”精神,评估各国的信息流通是否自由;美国总统应该寻求建立国际协定,以确保信息交流不受干扰;美国国务院应该设立“全球互联网自由办公室”,统筹相关工作并评估各国这方面的状况;美国国务卿必须每年发布报告,指明那些国家限制网络自由;一些美国公司提供搜索引擎、通信服务给那些限制网络自由的国家,使那些国家得以经由定位、辨识等方式具体干扰网络自由,对于这种现象,美国应有所回应,
根据史密斯众议员提议,在美国上市的17个中国公司,包括百度,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他说,美国有些公司的产品及技术有能力进行网络控制,美国应该限制这类产品及技术出口到中国。他说,互联网日渐发达令中国政府愈来愈担忧,各种控制手段也会层出不穷,因此美国必须对那些有网络过滤功能的软件和硬件进行出口管制。
"美国企业与中国政府合作干扰互联网自由,应属违法"
史密斯指出,在外国经营的美国企业如果接获当地政权要求协助搜集或取得相关信息以干预网络,在配合这样的政权之前,美国企业应该先向美国国务院全球互联网办公室及美国司法部报告,美国司法部有权禁止美国企业与这样的政权配合,这样可以使美国企业有理由拒绝当地政府的不当要求。
作者:刘新
责编: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