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恩宠案引起德国司法界极大关注
2003年10月30日郑恩宠一案中,控方检察院提出泄密指责,并经中国官方媒体确认,所泄露的秘密是向人权组织提供的有关郑作为律师办案的信息,也就是说和上海周正毅炒卖房地产一案有关。那么,从国际法律界判断角度上看,律师办案诉诸公众舆论,包括诉诸海外舆论在内,有什么关系,一个国家司法机构有没有权利因为泄密,对涉案律师施以惩罚呢?
霍伊斯勒大律师对此的看法是:“在法律的这个领域里,规则是明确的。一个律师为了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经于委托人协商,有权诉诸公众,这个律师权利是不容剥夺的。虽然在诉讼过程中,会披露出一些或许不利于国家形象的内情,但这无妨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不能借口所谓国家秘密来掩饰自己的错误。”
虽然郑恩宠一案在中国是近几年来少有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里,代表平民诉讼的律师本人往往成为国家迫害的对象,这样的事情却屡见不鲜。德国柏林地方律师委员会首先表示了对郑恩宠一案的关注。
然后,霍伊斯勒大律师谈到了国际上一些相类似国家的做法:“中国的这个案件引起我们极大的关注。可以类比的比如有发生在伊朗和土耳其的例子。那里对律师的责权规定得非常狭隘,比如律师无权借助传媒为自己委托人申张,否则就有违律师职责。这样的法律观念我们无法赞同,因为控方检察院也有权诉诸公众,有权举行记者招待会。即便是考虑到控辩双方责权平等,辩方律师也必须有权借助公众舆论,来表明对控方理由的反驳意见。”
现在,郑恩宠的辩护律师对上海地方法院所作判决不服,决定提出上诉。德国柏林律师公会考虑是否要专门派出诉讼观察员前往中国,以便为同道申张正义。
围绕世界上律师为了维护普通人权益,维护人权,遭到诸多的不公正待遇,霍伊斯勒大律师特别提到了联合国对此的专门解释,他说:“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因果关系,那就是:恫吓压制法律代表比如律师,会给对人权的侵犯大开方便之门。因此,联合国大会几年前已经专门通过议案,要求特别保护‘人权维护者’自身权益。而律师在这样的‘人权维护者’定义里,是首当其冲的。”
(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