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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观察:以法治之名强迫失踪

长平2016年8月30日

潘基文呼吁 “必须结束一切强迫失踪”。时评人长平指出,事后的法律程序不能掩盖中国当局自始至终的强迫失踪行为。

Hongkong Demonstration Lee Bo Verschwinden
图像来源: Getty Images/AFP/A. Wallace

(德国之声中文网)今天(8月30日)是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敦促全体会员国毫不拖延地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称“现在到了必须结束一切强迫失踪的时候”。

这两点声明,对于身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的中国来说,显然都是无效的。中国政府正在得心应手地利用强迫失踪手法打压异议人士和人权律师,不可能立即批准或者加入该《公约》。从中国签署批准其他公约的情况来看,即便加入了,它所受的制约也是非常有限的。

联合国对于强迫失踪的定义是:“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公约》强调,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文件还指出,即便没有签署和批准该《公约》,强迫失踪行为也构成对诸多国际文书所规定禁令的违反,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依法治国”下的强迫失踪

中共自诞生以来,便将非法逮捕、拘留、绑架、杀戮、软禁、恐吓及驱逐,作为夺取政权及维持权力的常用手段。1949年建政以后的二三十年间,当局一度“无法无天”致社会走到崩溃边缘,不得不重提民主与法治。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让人民相信他正在以威权的方式主持制度建设,直到“六四”血案再露狰狞。

“六四”之后,中共面临社会萎缩与国际制裁的压力,再一次声称要依法治国。大量的法律文本出台的同时,也出现大批熟悉办案程序的法官和律师。对于权贵阶层来说,像“文革”时期那样未经审判而失踪的例子几乎绝迹了;但是,强迫失踪仍然普遍使用于中下层民众,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及时通知家属的拘捕随处可见。

彻底的强迫失踪仍时有发生,但是中国政府近年来主导的强迫失踪案通常以法律收尾。在当事人失踪一段时间之后,警方再通知家属或者发布新闻,甚至让他们突然出现在电视屏幕上“认罪”,称其正接受警方“依法调查”。最后,这些失踪者可能被取保候审或经审判获刑。

香港铜锣湾书店案中,无论依据哪国的法律定义,当事人均是被非法绑架。家属报案、新闻追踪、民众抗议,当局都一声不吭。数月之后,警方公布他们都在“依法接受调查”。“709”律师案中,大多数当事人均被跟踪、绑架、秘密关押,最后却以法律的名义处分。

即便事后经历了法律程序,一开始的数日数月的强迫失踪不能因此而被掩盖和抹杀。受害者失去法律保护,家属四处寻人而不得,无论警方是否终于找到理由,它都跟法治没有关系。

在将强迫失踪扭扯进法律程序的过程中,由于毒树不能结出正义之果,当局将法律流氓化,变成一种黑社会手段,威胁恐吓、刑讯逼供、欺骗利诱无所不用其极。强迫当事人签署不通知家人同意书,发布拒绝非官方指定律师、拒绝家属旁听庭审的声明,接受采访痛哭流涕地自证其罪,持他国护照者甚至宣称要放弃护照以拒绝他的国家来关心,这些荒唐透顶的事情,当局以法治之名干得一本正经。

本文作者长平图像来源: Imago/epd

一些人以法律的名义获得释放,却仍然处于失踪状态。如“709”律师案中取保候审的赵威、王宇、任全牛、包龙军等人,他们通过当局安排的媒体声称认罪后获释,但是没人知道他们在哪里。

精神与人格的强迫失踪

当局不仅让这些人身体失踪,还让他们精神失踪、人格失踪,强迫他们不仅公开认罪,而且污蔑同道,斥责国际人权组织,完全变成另外一副模样。

今天网络出现人权律师张凯的声明,称自己接受凤凰卫视等媒体对于周世锋律师的批评,“并非本人真实意愿,系恐惧之下的被迫表达”,原因是“经历过半年之久暗无天日的羁押,家中年迈父母跟着担惊受怕,我始终无力克服因此带来的恐惧与心灵的伤害,更无力抗衡来自强权的压力”。

张凯宣布“撤销所有评论”,“愿意为自己曾经因心灵的软弱和恐惧而做出的行为,向上帝忏悔”,“也请求709事件家属原谅”。

声明属实的话,继香港书商林荣基之后,张凯做出了勇敢的选择。不幸的是,他仍然身在中国大陆,人们担心他再一次被强迫失踪,包括身体和精神。

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现居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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